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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收费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了向您提供更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经兴业银行总行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我行将于2011年7月1日起,向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收取账户管理费。具体方案如下:

一、收费对象与标准

对开户满3个月,且3个月内日均余额小于10万元(含)的兴业银行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每季度收取120元,3个月内日均余额大于10万元的账户每季度收取60元,开户未满3个月的账户不收费。

二、收费减免对象

凡开通兴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选择电子对账服务,且在收费周期内按期发送对账回执的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减免对应收费周期全部账户管理费。按照兴业银行总行企业金融客户分类标准,已经总行认定的有效客户也全额减免认定有效期内的账户管理费。

三、收费方式:

每季度收取一次。收费日为每季度结束的次月15日。具体收费日为每年1月15日(统计范围为上年10月至12月)、4月15日、7月15日、10月15日。收费日日终,系统将从符合收费条件的客户账户内自动扣收账户管理费。如收费日账户余额不足扣收,按当日账户可用余额扣收,直至账户可用余额为“零”,对未扣足部分,自欠费发生的次月起,每月15日日终继续扣收。

四、首次收费时间:

2011年10月15日。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计费,统计期间为2011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2011年10月15日实行收费之前销户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将不收取账户管理费。

另外,根据我行2010年4月1日发布的《兴业银行北京分行账户收费标准调整公告》,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账户维护费不再另行收取。

对以上内容如有疑问,敬请垂询兴业银行北京分行各营业网点,或拨打兴业银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61。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