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6月
·每股收益:1.31元
·每股净资产:8.78元
·净资产收益率:14.91%
 
  2007年度
·每股收益:1.75元
·每股净资产:7.78元
·净资产收益率: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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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

本行自成立伊始就建立了股份有限公司制的企业组织形式,并不断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目前本行股东包括福建省财政厅和恒生银行、国际金融公司、新加坡政府直接投资公司(通过新政泰达投资有限公司持股)三家境外投资者以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等国内知名企业, 形成了结构多元、比例合理、优势互补、和谐相适的股权结构。  

近年来,本行公司治理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规范运作等方面都有了重大改善。一是以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规范要求为基准,借鉴国际银行业先进经验,完成本行章程的全面修订;二是规范和完善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构成和各下设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引进国际资深银行家进入董事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和外部监事制度,为本行公司治理构筑了有效的组织保障;三是全面、系统地修订、完善一系列基本制度,明确本行公司治理各层级的具体运作规范,促进各层级之间的相互制衡、有机衔接,系统完成本行公司治理结构日常运作机制的构建工作。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运作情况

本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要求,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等公司治理各层级组织机构,确保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清晰有效、完整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职责明晰、相互制衡,形成了规范、有效的公司治理传导机制。

股东大会是本行的最高权力机构,通过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修改章程,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审议决定重大财务事项等行使风险控制权;董事会负责全行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年度经营目标的确定;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对全行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对董事及高级管理层进行监督;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负责,依法对银行资产经营管理,促其保值增值。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决策系统、以高级管理层为中心的执行系统及以监事会为中心的监督系统各司其职,构成职责分离、相互约束的制衡机制。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

董事会设立执行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1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

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规定设立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责:听取本行经营工作汇报,检查、督促贯彻董事会决议情况;审议本行年度业务授权和财务授权方案;审议本行重大业务规章和重大业务政策方案等;根据董事会授权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并根据本行分支机构设置规划,决定本行分行、直属支行等总行直属机构的设置事项;审议行长提出的总行部门、分行或其他总行直属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的方案;提出需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本行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设主席1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的活动。

2 、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对高级管理层在信用、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对本行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对本行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本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审核本行资产风险分类标准和损失准备金提取政策,审核呆帐核销事项和年度损失准备金提取总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3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

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检查本行的会计政策、财务状况和财务报告程序,检查风险及合规状况;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负责本行年度审计工作,并就审计后的财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判断性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审查本行内控制度,对本行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对本行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审核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听取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向本行出具的监管通报,审议关于本行整改情况的报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4 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人选的任职资格及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层成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以上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

三、独立董事制度

1 、本行的独立董事

目前本行有独立董事 5 名,分别为王国刚、巴曙松、邓力平、许斌、林炳坤。

2 、独立董事的制度安排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本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本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除享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就重大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请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以无偿方式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3 、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情况

本行独立董事在本行重大事项管理决策中,一方面充分发挥其丰富的金融从业经验,向董事会提出建设性意见,另一方面作为非持股董事,在董事会决策中充分考虑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完善本行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业务发展和保护广大股东利益等方面起到了较好的作用。

四、监事会专业委员会

监事会设立监督委员会和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各委员会分别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各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1 、监事会监督委员会

监督委员会行使如下职责:负责拟定对监事会职权范围所列事项进行审计的方案;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2 、监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如下职责:研究监事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监事人选,对由股东提名的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建议;研究监事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拟定监事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五、对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考评、激励和约束机制

(一)选择机制

本行在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上强调“专家办行”,所有高级管理人员都必须具备丰富的金融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具有良好的品德和职业操守。本行行长人选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及条件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本行副行长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经行长提名,并由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任职资格及条件进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激励机制

本行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与激励,主要依据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相挂钩,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参照市场同业,促进本行可持续发展原则,以本行每年度综合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作为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运营绩效的主要考核依据,结合高级管理层个人履行职责、进取精神、管理能力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将考评结果作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晋升的依据。

(三)约束机制

监事会有权监督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的情况;有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有关监管机关报告;有权根据需要,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有权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

行长应根据董事会或监事会的要求,定期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本行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行长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行长应自觉接受监事会的工作监督和质询,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本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方面的情况,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照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六、 责任保险制度

根据国际银行业的通行做法,结合本行防范风险的需要,本行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财产与责任保险协议》,投保了财产一切险及附加地震险、附加机损险、现金保险、公众责任险、雇员忠诚险。  

此外,本行还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险承保协议》,为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监事、被保险人的配偶、法定代理人、继承人、可扩展承保外派董事等投保董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