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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提名和选举办法

(经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本行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提名和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等部门规章以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第五届监事会由九名监事组成。其中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四名,由本行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三名,外部监事两名。

第三条 股东监事、外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本行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监事候选人提名应遵循合规性、专业性和代表性的原则。

第六条 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但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本行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若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推荐的监事候选人数少于应选人数,有权推荐监事候选人的股东按股权大小顺延。

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候选人。

(二)本行监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已提出股东监事候选人的股东,不得再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同一股东只能提名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得同时提名外部监事和独立董事候选人。

外部监事候选人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外部监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本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三)职工监事由本行工会组织职工提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职工监事候选人名单应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不少于五天,向本行职工公布。

监事会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向股东大会提出股东监事候选人、外部监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

第七条 监事候选人提名(不含职工监事候选人)的办理程序为:

(一)自监事会审议通过本办法并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权提名人向监事会提出监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受理监事候选人提名,委托监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汇总各方意见基础上提出监事候选人的名单并对各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决议后提交监事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监事候选人名单。若候选人总数不多于拟选人数,监事会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直接提交股东大会进行等额选举;若候选人总数多于拟选人数,且候选人均符合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与条件,监事会将分股东监事候选人和外部监事候选人两个类别进行差额提名,然后将提名后的名单提交股东大会进行等额选举。提交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排名顺序为:股东监事候选人以其提名股东持有的股权大小为序,外部监事候选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第八条 监事会应在选举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披露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选举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本届监事会换届选举不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条     本届监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外部监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监事会制定和修改,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监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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