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版 |
编 号:兴银(贴)20230512000213
贴 现 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州分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福州分行
贴现申请人: 青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测试待1
合同签订地点: 福州市宝地广场8楼
您一旦点击系统签名页面同意签约按钮,即表示贵公司及您同意接受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在此之前为了维护贵公司及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贵公司及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贵公司及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若涉及处理他人个人信息的,贵公司及您已经取得他人同意兴业银行对其个人信息处理的书面文件;
二、贵公司及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减轻兴业银行责任等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贵公司及您已经特别注意到了其中有关贵公司及您应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的条款、不得挪用信贷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将信贷资金购买或投向房地产等行为)的条款,以及应向兴业银行出具贴现资金用途承诺函的要求,并且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知晓和理解,兴业银行将针对挪用信贷资金的行为采取提前收贷、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未发放的借款/融资、停止支付本合同项下未支付的借款/融资、调减或停止授信等措施并追究贵公司及您法律责任的后果;
五、您及相关个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并授权兴业银行处理您及相关个人的个人信息并按照兴业银行规定期限予以保存;您及相关个人已知晓对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撤回同意权、限制或拒绝第三方处理权等权利,兴业银行已通过多样化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告知)提供了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决定等服务;如您及相关个人拟撤回、限制或拒绝对兴业银行处理个人信息的授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或兴业银行管理程序办理;
六、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补充条款经双方事先协商,由兴业银行录入系统并展示于合同尾部,贵公司及您已认真阅读其全部内容,确认符合贵公司及您的真实意愿;
七、在签署本合同前贵公司已与兴业银行签订了《兴业银行在线融资系统使用协议》,该协议中的相关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相同含义。您在兴业银行电子渠道通过身份认证后的所有操作都视为本人操作;
八、如果您及贵司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九、您及贵司发现合同及合同项下业务收费事项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可拨打兴业银行投诉电话进行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投诉,收费投诉电话为:95561。
经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人(或称“银行”)同意为贴现申请人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恪守信用,立约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政策,经平等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贴现人与贴现申请人确认本合同项下贴现业务属于以下第 贰 种情况:
(壹)本合同为编号 的《额度授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如有)(总称为“总合同”)的分合同。本合同项下贴现的商业汇票票面金额计入总合同项下授信额度。
(贰)本合同为贴现人与贴现申请人签订的独立的法律文本。
第一条 商业汇票的内容
一、本合同仅适用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贴现业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合同项下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的是下列第 壹 种商业汇票:
(壹)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
(贰)商业承兑汇票。
二、贴现申请人以在线融资系统生成并提交至银行的《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单》中所列的汇票申请贴现,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并仅对通过审核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汇票进行贴现,形成《贴现业务成交单》。
三、本合同所称的“贴现”是指贴现申请人为了融通资金,将未到期的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向贴现人转让的票据行为。
相关名词解释: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依托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接收、登记、转发电子商业汇票数据电文,提供与电子商业汇票货币给付、资金清算行为相关服务并提供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和商业汇票公开报价服务的综合性业务处理平台。
在线融资系统:是指银行提供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及贴现申请的电子化金融服务端口,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融资门户等服务端口,通过该端口与银行内部各关联系统的信息交互,旨在提供更高效的融资、结算、信息服务等全面的金融服务系统平台。
第二条 票面金额、付息方式及贴现金额
一、本合同项下单笔贴现业务成交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贴现汇票份数及汇票信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贴现金额等)以贴现人系统中记载的编号 兴银(贴)20230512000213 的《贴现业务成交单》为准。
二、本合同双方同意,本合同项下付息方式及实付贴现金额计算方式属于以下第 壹 种情况:
(壹)贴现利息由贴现申请人支付。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实付贴现金额以《贴现业务成交单》记载为准。
(贰)贴现利息由付息方按照编号为 / 的《买方付息票据贴现业务合作协议》的约定向贴现人支付,贴现人实际收妥贴现利息后向贴现申请人划付贴现款项。实付贴现金额=票面金额,实付贴现金额以《贴现业务成交单》记载为准。
三、贴现当日,贴现人将实付贴现金额划入贴现申请人指定的下列账户:
开户行: 兴业银行福州分行
户 名: 青岛*****有限公司
账 号: 117000*****068560
第三条 贴现资金用途
本合同项下汇票贴现资金用途为: dd ,未经贴现人书面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贴现申请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贴现资金,自挪用之日起,贴现人有权对挪用部分按年化利率 18 %(指用单利方法计算的年化利率,下同)计收利息,并有权停止对其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
第四条 贴现期限
本合同项下商业汇票的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汇票到期日为法定休假日时顺延。贴现期限以《贴现业务成交单》为准。商业汇票承兑人在异地(不在合同签订地)的,贴现期限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均另加三天的划款日期。上述顺延期限及另加三天的划款日期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的利率计息。
第五条 贴现利率及计息方式
一、本合同项下商业汇票的贴现利率为年化利率 壹 %(指用单利方法计算的年化利率,下同)。在贴现期限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本合同项下贴现利率不作调整。
二、本合同项下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期限×(年贴现利率/360天)。
三、汇票到期,如果承兑人拒绝付款或未按期足额支付票款的,由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人上述未获偿付的商业汇票本金和该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化利率 18 %计收的利息;如果贴现人作为背书人被后手追索、或贴现人作为票据转让方被汇票受让人/持票人追索时贴现人垫款的,由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人垫付汇票本金和该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化利率 18 %计收的利息。
四、贴现人可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十三款约定无须经过司法程序可直接从贴现申请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票款、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贴现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款项。
第六条 担保合同
一、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合同:
(一)编号 / 的《 /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 ,担保人为 / ;
(二)编号 / 的《 /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 ,担保人为 / ;
(三)编号 / 的《 / 》(合同名称),担保方式为 / ,担保人为 / 。
二、除上述已签署的担保合同外,发生汇率波动或其他贴现人认为可能发生影响贴现申请人或担保人履约能力的任何事件,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补充保证金或提供新的担保,并签署相关担保合同,贴现申请人应按贴现人要求予以配合。
第七条 贴现的先决条件
一、贴现人为本合同项下汇票进行贴现以本条约定的先决条件被满足为前提。贴现人有权单方面决定降低或放弃部分贴现先决条件,贴现申请人或担保人不得以该条件作为抗辩贴现人的事由。先决条件具体如下:
(一)本合同项下保证金应当已经足额交付;本合同项下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贴现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本合同项下有保证担保的,保证合同已签订并生效;如涉及个人信息处理,则应提供相关自然人同意贴现人处理其个人信息的书面文件;
(二)贴现申请人已按贴现人要求提供了相关文件、报表、凭证等资料及信息,并确保材料载明内容无变化,相关材料、信息真实、完整、有效;贴现申请人与本合同相对应的申请指令已获贴现人审批同意或通过查询贴现人提供的电子渠道可确定前述申请指令已获贴现人审批同意;
(三)本合同贴现申请人所作的声明与承诺均持续真实有效;在贴现日或此前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四)贴现申请人已按照贴现人要求出具贴现资金用途承诺函,贴现资金用途承诺函详见附件2;
(五)贴现申请人及相关自然人已按照贴现人要求出具同意贴现人处理其个人信息的书面文件;
(六)贴现人要求的其他先决条件。
二、贴现申请人在此同意:本合同签订后,若贴现申请人未满足本合同约定任何一项先决条件,则贴现人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或损失由贴现申请人自行承担。贴现人解除合同应通知贴现申请人,自解除通知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送达贴现申请人之日起本合同失效。除本合同第十五条约定的方式外,贴现人通过其电子渠道退回、终止贴现申请人的业务申请指令,也视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送达贴现申请人。
第八条 贴现申请人声明与承诺
贴现申请人自愿作出以下声明与承诺,并就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贴现申请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贴现申请人保证根据贴现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许可、证书以及贴现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贴现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务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减轻或免除其所承担的清偿责任。
三、贴现申请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合同,贴现申请人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其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或其它相关手续,并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的批准、登记、授权、同意、许可或其它相关手续,并且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登记、同意、许可、授权、贴现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及相关自然人同意贴现人收集处理其个人信息的书面文件以及其它相关手续均保持充分合法有效。
四、贴现申请人签署本合同完全符合贴现申请人的有关章程、内部决定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本合同也不与贴现申请人之任何章程、内部决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贴现申请人的政策相冲突或相违背。
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基于贴现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签署和履行未违反任何对贴现申请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贴现申请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贴现申请人将立即无条件地赔偿贴现人的全部损失。
六、贴现申请人在本合同下向贴现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七、贴现申请人同意本合同项下的商业汇票贴现业务受贴现人的规定和惯例及实务的约束,其解释权属于贴现人。
八、贴现申请人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是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为基础,且本合同附件所列示的商业汇票项下的基础交易合同真实有效,其取得汇票行为是合法善意的,且汇票真实,不存在伪造、变造或其他不合规情形,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贴现人一经贴现即拥有有关该汇票的一切票据权利。
九、贴现申请人保证其在票据上的签章是真实有效的,保证其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背书是连续的,贴现申请人和其前手的背书是真实的。
十、贴现申请人保证其向贴现人申请办理贴现的所有商业汇票不存在被利害关系人申请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或被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情形。如发生贴现人受让的本合同项下票据因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被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执行措施等原因而不能得到票据款项,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均由贴现申请人承担。
十一、贴现申请人应及时将有关贴现申请人的任何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责任和义务的履行的任何事件通知贴现人。在贴现人认为该等事件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时,贴现人可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贴现人认可的担保。
十二、贴现申请人对贴现人负担多项债务种类相同的,贴现申请人给付不足以或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贴现人决定具体的清偿或扣收顺序。
十三、如承兑人未按期足额付款、贴现申请人或担保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承兑人/贴现申请人/担保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贴现申请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贴现人无须经过司法程序可直接从贴现申请人开立在贴现人处和兴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汇票票面金额、相应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贴现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贴现申请人同意贴现人有权决定具体扣收顺序;如果账户中款项的货币与票面货币不一致,贴现人有权按扣收当日贴现人公布的中间价折算成票面货币扣收。本款约定的任何账户若涉及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等产品,贴现申请人在此一并不可撤销地授权贴现人有权直接代为发起相关产品赎回申请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确保贴现人顺利扣收上述款项,贴现申请人应提供一切必要配合。贴现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十四、在本合同项下债权债务未结清前,贴现申请人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十五、无论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阶段,如贴现申请人将有关具体交易的任何文件提交给贴现人审核,贴现申请人保证全部文件真实性,贴现人将只对交易文件的表面真实性作出决定,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从事的具体交易实质既不参与也不知晓,更不承担任何责任。贴现申请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在任何情况下发生和存在的任何纠纷,不构成其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和义务的理由。
十六、贴现申请人确认,除已经书面披露给贴现人之情形外,贴现申请人没有发生、也不存在未结的或就贴现申请人所知可能发生的针对其或其财产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并且未发生无论是主动或是由第三方提出的任何针对贴现申请人的清算或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
十七、如贴现人因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与贴现申请人或与贴现申请人有关的任何第三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或仲裁或其他纠纷,导致贴现人被卷入贴现申请人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之中,贴现人因此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均由贴现申请人承担。
十八、贴现申请人承诺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承诺持续地同意贴现人查询该系统中企业选择公示及不公示的信息。若贴现人要求验资,贴现申请人同意按照贴现人的要求进行验资并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九、贴现申请人在此声明并授权:贴现人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贴现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包括向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贴现申请人的信用信息,并可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建设企业及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将相关信用信息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并在此允许相关信息在授权范围内被合法查询。
二十、贴现申请人在此声明并授权:贴现人有权根据行政/司法/监察等部门、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有关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及其所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报送,并在此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二十一、贴现申请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因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义务时,贴现人可以将贴现申请人违约失信信息向人民银行及其建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或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他行政/司法/监察等部门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媒体等予以报送和披露。
贴现申请人同时不可撤销地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贴现申请人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贴现申请人知晓贴现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各项措施,并知晓贴现人有权采取或贴现人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贴现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贴现申请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二十二、贴现申请人声明与承诺的其他事项: 1、传真接收,号码: * ;2、电子邮件,地址: * ;3、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 。
第九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贴现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贴现申请人权利
贴现申请人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要求贴现人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已同意贴现汇票的款项。
(二)贴现申请人义务
1.应确保申请贴现的汇票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2.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承兑人或其直接前手之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构成其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理由。
3.应当如实提供贴现人要求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贴现人要求提供的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配合贴现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4.对汇票到期未获支付的票款及利息和贴现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还款责任。
5.贴现人作为背书人被后手追索、或贴现人作为票据转让方被汇票受让人/持票人追索时,贴现申请人应对贴现人已垫付的票款及利息和贴现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还款责任。
6.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款项的,提前书面通知贴现人并征得贴现人书面同意。
7.提供贴现人认可的足额、有效的或其他贴现人认为合适的可接受的担保。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损,贴现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贴现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如本合同项下担保涉及房地产抵押的,贴现申请人在知悉抵押房屋将被拆迁的信息时,应及时向贴现人履行告知义务;抵押房屋被拆迁的,对于采用产权调换补偿形式的,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提前清偿债务,或重新设置抵押并签订新的抵押协议,在原有抵押房地产灭失后而新抵押登记尚未办理之前,应提供具备担保条件的担保方担保;对于以补偿方式进行补偿的拆迁房地产,贴现申请人负责要求抵押人将拆迁补偿款通过开立保证金专户或存单等形式,继续为主债权提供担保。
8.未经贴现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9.不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抽逃资金、转移资产。
10.如果贴现申请人属于集团客户,贴现申请人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贴现人报告贴现申请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4)交易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11.发生下列情况,应事先取得贴现人的书面同意,并积极按贴现人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已贴现票款本息及费用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1)向银行等第三方申请金额超过 4.00 万元的借款或负债总额超过4.00万元, 或向第三方提供金额超过人民币4.00万元的贷款, 或为第三方金额超过人民币4.00 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
(2)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或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
12.发生下列情况,贴现申请人应立即通知贴现人,并积极按贴现人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已贴现票款本息及费用按期足额偿还的保障措施:
(1)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2)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3)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影响其正常运作的;
(4)贴现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重要高层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影响其正常运作的;
(5)贴现申请人股东或股权发生超过 5 %的变更;
(6)贴现申请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其正常经营的;
(7)发生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
(8)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13.商业汇票因各种原因遗失的,贴现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贴现人办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等相关手续。
14.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挪作他用,并保证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用借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用借款炒买炒卖或投资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不用借款购买房产或从事/投资房地产领域等;不用借款从事企业间或企业与个人间相互借贷活动;不用借款谋取非法收入;不通过非法手段套取信贷资金,不以其他方式挤占、挪用借款;不用借款从事其他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领域;以及不用借款从事监管机构禁止银行信贷资金进入的领域;
15.保守所了解贴现人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协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贴现人权利和义务
(一)贴现人权利
1.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资料,包括个人信息等。
2.贴现人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自主决定是否同意贴现申请人的贴现申请。
3.贴现申请人对贴现人负担多项债务种类相同的,贴现申请人给付不足以或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由贴现人决定具体的清偿或扣收顺序。
4.无论何种原因,汇票到期未获支付的票款或贴现申请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贴现人有权向贴现申请人追索未获支付或贴现人垫付的汇票金额及延误收款期间的利息和有关费用,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约定计收逾期利息,将剩余未付款项按逾期贷款处理,并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十三款约定无须经过司法程序从贴现申请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票款、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贴现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款项。
5.贴现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本合同项下全部债权以及担保权益转让给第三方,无须取得贴现申请人的同意。贴现人转让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益,贴现申请人仍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6.无论何种原因,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贴现人有权对贴现申请人、担保人、出票人、背书人及汇票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或追偿权,保证人、出票人、背书人对贴现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或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贴现人有权对贴现申请人、担保人、出票人、背书人及汇票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或追偿权,保证人、出票人、背书人对贴现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7.无论何种原因,导致贴现申请人或承兑人将要或已丧失付款能力的,贴现人有权提前向贴现申请人收回汇票金额及利息和费用.
8.贴现申请人发生欺诈或其他重大事宜或未履行本合同的任一条款约定,可能损害贴现人利益的,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提前交存票款或采取相应保全措施。
9.贴现申请人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义务的,贴现人有权将贴现申请人违约失信信息向人民银行及其建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或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他行政/司法/监察等部门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媒体等予以报送和披露,并采取清收、诉讼、仲裁或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法律措施,同时可采取或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贴现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贴现申请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二)贴现人义务
1.贴现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项。
2.保守所了解贴现申请人所提交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业务信息、协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十条 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贴现申请人和贴现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贴现申请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一)贴现申请人向贴现人提交的任何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八条的声明与承诺中的任何一项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二)贴现申请人未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任何义务之一;
(三)贴现申请人或承兑人资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贴现申请人或承兑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贴现申请人或承兑人丧失商业信誉;贴现申请人未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四)贴现申请人或贴现申请人的关联企业及担保人或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出现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交叉违约情形;
(五)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未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汇票票款或其他费用;
(六)贴现申请人或承兑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七)贴现申请人或承兑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贴现人权益的其它事件。
三、贴现申请人发生任一违约事件,贴现人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措施:
(一)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十三款约定无须经过司法程序从贴现申请人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票款、相应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贴现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二)将贴现人未获偿付的任何款项和利息以及相关费用转成对贴现申请人的逾期贷款,并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第三款约定的逾期利率对贴现申请人计收利息;
(三)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依法行使担保权利;
(四)通过法律或者其他途经依法要求贴现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贴现人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五)单方解除本合同;
(六)将贴现申请人的违约事实向公众曝光,将贴现申请人违约失信信息向人民银行及其建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或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他行政/司法/监察等部门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媒体等予以报送和披露,并将贴现申请人列入相关高风险企业名单和/或相关部门的类似名录,同时可采取或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贴现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贴现申请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七)贴现人有权对在贴现人控制和占有之下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予以扣押或留置;
(八)贴现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交叉违约
贴现申请人或贴现申请人的关联企业及担保人或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被视为贴现申请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贴现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约定要求贴现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一)任何借款、融资或债务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
(二)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未履行,或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
(三)未履行或违反有关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义务的法律文件或合同,或存在未履行或违反的可能性;
(四)出现或即将出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到期借款/融资的情况;
(五)经法律程序被宣告或即将被宣告破产;
(六)危及本合同项下融资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贴现申请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有权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三条 代位权
贴现申请人在此特别申明,无论贴现人的债权是否已到期,贴现申请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或出现贴现申请人违约或贴现申请人无法偿还贴现人的已到偿还期的垫款(包括本金、利息和费用等)等影响贴现人的债权实现情形的,对于贴现申请人拥有的任何针对第三方的债权、应收账款以及其他财产权益以及与前述权利有关的从权利,贴现人均有权行使代位权,包括但不限于代位向贴现申请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贴现申请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贴现申请人放弃一切抗辩。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管辖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贴现申请人和贴现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如下第 叁 种方式解决:
(壹)向贴现人住所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双方一致同意选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 开庭。
(叁)其他方式: 1、传真接收,号码: * ;2、电子邮件,地址: * ; 。
三、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五条 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
一、贴现申请人同意并确认下列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通知事项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各方的各类通知、文件;法院或仲裁庭送达的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公证机构送达的各类通知和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并进一步同意贴现人、公证机构、法院等司法机关以及其他通知和法律文书送达人均有权选择纸质或电子方式送达,其中,电子送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箱、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地方性或专门性的法院网络服务平台以及送达人的电子网络平台、电子APP等:
(一)贴现申请人地址:
1.贴现申请人名称: 青岛*****有限公司 ;
贴现申请人地址: 福建贴现申请人名称: * ; ;
邮编: 332323 ; 联系电话:12345678901 ;
联系人: 王郁苍 。
2.指定代收人名称(如有): 1、传真接收,号码: * ; ;
代收人地址: ;
邮编: ; 联系电话: 。
(二)贴现申请人同意并确认以下任一电子通讯地址亦为有效送达地址:
1.传真接收,号码: 1231231223 ;
2.电子邮件,地址: 111@qq.com ;
3.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1231231223 ;
4.微信,微信号码: ;
5.QQ接收,号码: 123456789 。
二、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期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强制执行公证等所有阶段。如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的,贴现申请人应当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贴现人(诉讼或仲裁期间还应提前书面通知仲裁庭或法院,已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还应书面通知原公证机构)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并取得回执。如未提前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应法律后果由贴现申请人自行承担,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三、任何文件、通讯、通知及法律文书,只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任一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向指定代收人送达视为向本人送达):
(一)邮寄(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或其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四、因贴现申请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对方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导致无法实际送达的,贴现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视为已有效送达:
(一)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二)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日;
(三)电子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五、贴现人以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贴现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贴现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六、各方约定,各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发章及贴现人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各方通知或联系、法律文书送达、信函往来的有效印章。贴现申请人单位所有工作人员是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有权签收人。
七、本条约定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本合同及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事项
一、立约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合同采用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形式签署,立约双方通过贴现人电子渠道(如网上银行)使用在线融资系统服务功能过程中所采用的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是双方认可的可靠的签约方式,采用该电子签名或电子签章与立约双方签字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立约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合同由贴现人完成电子签章并在贴现人在线融资系统签约页面展示,自贴现申请人在贴现人在线融资系统签约页面上以电子签名形式确认同意本合同并提交电子指令之日起生效。贴现申请人提交电子指令表明贴现申请人认可本合同及电子指令的法律效力。本合同生效后,不构成贴现人向贴现申请人必然提供融资的确定义务,经贴现人审查认为不满足本合同所约定融资发放先决条件的,自贴现人解除合同通知按双方约定送达贴现申请人之日起本合同失效。
三、在本合同生效期间,贴现人给予贴现申请人、担保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贴现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贴现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贴现申请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四、如因国家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发生变更,导致贴现人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贴现义务不符合法律法规或监管要求时,贴现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有权提前向贴现申请人收回汇票金额、相关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因该等原因导致贴现人不能履行或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的,贴现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因不可抗力、通讯或网络故障、贴现人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未按时贴现或办理支付的,贴现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及时通知贴现申请人。
六、贴现人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等),或将本合同项下贴现划归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贴现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贴现人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贴现申请人同意。
七、贴现申请人同意贴现人有权根据贴现申请人生产经营情况、还款情况及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因素单方面调减或取消本合同尚未使用的贴现金额。贴现人决定调减或取消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贴现申请人,但无需另行征得贴现申请人同意。
八、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九、贴现人已提请贴现申请人特别注意了合同“签约重要提示”内容,贴现申请人已对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全部条款以及“签约重要提示”认真阅读并全面、充分、准确理解,贴现人已应贴现申请人要求对相关条款及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作出充分的解释和说明,双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十、本合同的小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加入,不得被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或任何其他目的。
十一、本合同附件《商业汇票贴现清单》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贴现人系统中形成的计算贴现利息及贴现金额等事项的《贴现业务成交单》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贴现业务成交单》与本合同及附件约定不符的,以《贴现业务成交单》记载为准。
十三、本合同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保存在贴现人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备查和保管,双方均知晓并认可该形式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一、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另一方同意按对方要求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二、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贴现申请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贴现人实现债权的情形时,贴现申请人同意贴现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贴现申请人自愿接受贴现人持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的强制执行措施,知悉相应法律后果,贴现申请人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或抗辩。
三、各方同意: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条款,采取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专人送达及面谈等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对贴现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等相关违约事实进行核实。采用电话或面谈方式核实的,面谈或通话结束即视为送达;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专人送达等方式核实的,送达日执行本合同“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条款约定。
四、贴现申请人如对上款核实的违约事实有异议,应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证机构书面举证并提出充足证据。如未按期举证或公证机构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则视为贴现申请人确认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等相关违约事实,同意公证机构依据贴现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构对核实方式及举证期间另有规定的,按公证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补充条款:
1、传真接收,号码: * ;2、电子邮件,地址: * ;3、手机短信,接收号码: *
附件1: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单
本《商业汇票贴现申请单》为编号 兴银(贴)20230512000213 《商业汇票贴现合同》的附件,实际成交情况以贴现人系统记载的编号 兴银(贴)20230512000213 《贴现业务成交单》为准。
单位:人民币元 | ||||||||||||
贴现申请人:青岛*****有限公司 | ||||||||||||
贴现申请人开户银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 | ||||||||||||
贴现申请人账号:117000*****068560 | ||||||||||||
序号 | 票据(包)号 | 子票区间 | 出票人 | 承兑人 | 承兑人开户行 | 承兑人(开户行)行号 | 票据(包)金额 | 票据(包)出票日 | 票据(包)到期日 | |||
---|---|---|---|---|---|---|---|---|---|---|---|---|
1 | 130939100009520230210001672106 | / | 松木*****集团 | 兴业*****营业部 | 兴业*****营业部 | 309391000095 | 1,031.00 | 2023-02-10 | 2023-05-28 |
申请贴现汇票金额合计(小写): 1,031 (大写): 壹仟零叁拾壹元整
附件2:
鉴于我司作为贴现申请人在贵行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我司因经营需要向贵行申请商业汇票贴现,贴现资金全部用于我司实体经营,不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用于从事股本权益性等投资,不用于购买或投资股票、有价证券、期货、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不用于从事或投资房地产领域,不用于从事企业或个人间相互借贷,不用于借贷谋取非法收入,不通过非法手段套取信贷资金,不以其他方式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不用于其他国家限制的非法活动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领域,不得用于监管机构禁止银行信贷资金进入的领域。
二、我司同意贵行对我司贴现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或检查,如我司贴现资金未按照约定使用,将被视为我司违约,贵行有权对我司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从我司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票款、相应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压降我司的授信额度、调整贴现利率等,并追究我司法律责任。
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承诺函,一经作出即生效,单方面无权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