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

(适用于在线融资对公单笔业务)

编  号:MJZH20190415000014

承 兑 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网银6

住所: 马尾区委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凯

承兑申请人: 企业网银6

住所: 马尾区委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凯

签订地点: 福州 马尾 区/县

2017年9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您一旦点击系统签名页面同意签约按钮,即表示贵公司及您同意接受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在此之前为了维护贵公司及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补充条款经双方事先协商,由兴业银行录入系统并展示于合同尾部,贵公司及您已认真阅读其全部内容,确认符合贵公司及您的真实意愿;

五、在签署本合同前贵公司已与兴业银行签订了《兴业银行在线融资系统使用协议》,该协议中的相关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相同含义。您在兴业银行电子渠道通过身份认证后的所有操作都是本人操作;

六、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经承兑申请人申请,承兑人(或称“银行”)同意为承兑申请人办理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恪守信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章、政策,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第一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内容

本合同仅适用于电子商业汇票的银行承兑业务,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根据承兑申请人的申请以及本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承兑人同意对在线融资系统生成并提交到银行的票据列表中本合同项下的电子商业汇票进行承兑。

承兑申请人确认其委托并授权承兑人无条件支付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款项。

第二条 收费、利率及付款

一、承兑申请人应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的万分之(大写) , 共计(币种、金额大写) 人民币:柒分 ,向承兑人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手续费,并在承兑人承兑时一次付清。

二、承兑申请人应于汇票到期前 个银行工作日将应付票款足额交存承兑人。从汇票到期日起,承兑人有权从承兑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中直接划付票款、利息及承兑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兑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三、承兑汇票如发生任何基础交易纠纷,均由承兑申请人或出票人和持票人收付双方自行处理,票款于到期前仍按本条第二款办理,并且,承兑人不向任何第三人承担任何责任。

四、承兑汇票到期日,承兑人凭票依法支付票款。如承兑申请人在汇票到期日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承兑人对承兑申请人尚未交付的票款自到期日起至清偿日止有权按日万分之 的利率计收利息。

五、承兑申请人应向承兑人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敞口风险管理费,费率为 /%, 共计(币种)人民币(金额) /,在承兑人承兑时一次付清。

第三条 担保措施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合同为:
    /

第四条 承兑的先决条件

一、承兑人为本合同项下汇票进行承兑以本条约定的先决条件被满足为前提。承兑人有权单方面决定降低或放弃部分承兑先决条件,承兑申请人或担保人不得以该条件作为抗辩承兑人的事由。先决条件具体如下:

1.本合同项下保证金应当已经足额交付;本合同项下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或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承兑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本合同项下有保证担保的,保证合同已签订并生效;

2.承兑申请人已按承兑人要求提供了相关文件、报表、凭证等资料及信息,并确保材料载明内容无变化,相关材料、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通过查询承兑人提供的电子渠道可确定承兑申请人与本合同相对应的申请指令已获承兑人批复。

3.本合同承兑申请人所作的声明与承诺均持续真实有效;在承兑日或此前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4.经承兑人审批,同意承兑申请人通过电子渠道提交的与本合同相对应的申请指令;

5.承兑人要求的其他先决条件。

二、承兑申请人在此同意:本合同签订后,若承兑申请人未满足本合同约定任何一项先决条件,则承兑人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或损失由承兑申请人自行承担。承兑人解除合同应通知承兑申请人,自解除通知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送达承兑申请人之日起本合同失效。除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方式外,承兑人通过其电子渠道退回、终止承兑申请人的业务申请指令,视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送达承兑申请人。

第五条 承兑申请人声明与承诺

承兑申请人自愿作出以下声明与承诺,并就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承兑申请人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兑申请人保证根据承兑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许可、证书以及承兑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承兑申请人有足够的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财务状况的改变、与任何单位签订的任何合同而减轻或免除其所承担的清偿责任。

三、承兑申请人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合同,承兑申请人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其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或其它相关手续,并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任何政府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的批准、登记、授权、同意、许可或其它相关手续,并且签署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登记、同意、许可、授权以及其它相关手续均保持充分合法有效。

四、承兑申请人签署本合同完全符合承兑申请人的有关章程、内部决定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本合同也不与承兑申请人之任何章程、内部决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及承兑申请人的政策相冲突或相违背。

五、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基于承兑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上述合同签署和履行未违反任何对承兑申请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条例或合同的约定。本合同是合法有效并可强制执行的,如因承兑申请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时的权利瑕疵而致使本合同无效,承兑申请人将立即无条件的赔偿承兑人的全部损失。

六、承兑申请人在本合同下向承兑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七、承兑申请人同意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受承兑人的规定和惯例及实务的约束。

八、承兑申请人申请本合同项下的汇票是以真实、合法的交易关系为基础,且在线融资系统生成并提交至银行的票据列表中本合同项下的电子商业汇票的基础交易合同真实有效。

九、承兑申请人已在人民银行的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系统)或经人民银行批准承接其功能的系统中完成商业汇票的承兑申请工作。

十、承兑申请人应及时将有关承兑申请人的任何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责任和义务的履行的任何事件通知承兑人。在承兑人认为该等事件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责任和义务的履行时,承兑人可要求承兑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承兑人认可的担保。

十一、承兑申请人将于本合同项下的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存入其在承兑人开立的指定账户上,由承兑人于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将该款项支付给持票人。

十二、如承兑申请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承兑申请人在此授权承兑人从承兑申请人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相应款项。

十三、如果承兑人在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垫付任何款项,该垫付款项自垫付之日起,承兑申请人须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款约定的利率向承兑人支付利息,直至垫款全部清偿为止。

十四、无论本合同签署之后的任何阶段,如承兑申请人将有关具体交易的任何文件提交给承兑人审核,承兑申请人保证全部文件真实性,承兑人将只对交易文件的表面真实性作出决定,承兑人对承兑申请人从事的具体交易实质既不参与也不知晓,更不承担任何责任。承兑申请人与持票人或其他当事人之间在任何情况下发生和存在的任何纠纷,不构成其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和义务的理由。

十五、承兑申请人确认,除已经书面披露给承兑人之情形外,承兑申请人没有发生、也不存在未结的或就承兑申请人所知可能发生的针对其或其财产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并且未发生无论是主动或是由第三方提出的任何针对承兑申请人的清算或歇业或其他类似程序。

十六、如承兑人因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与承兑申请人或与承兑申请人有关的任何第三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或仲裁或其他纠纷,导致承兑人被迫卷入承兑申请人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纠纷之中,承兑人因此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均由承兑申请人承担。

十七、承兑申请人承诺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承诺持续地同意承兑人查询该系统中企业选择公示及不公示的信息。若承兑人要求验资,承兑申请人同意按照承兑人的要求进行验资并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八、承兑申请人在此声明并授权:承兑人有权对承兑申请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可根据政府部门、银行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建设企业及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所建立或认可的信用征信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在此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十九、承兑申请人认可承兑人在线融资系统依据申请人通过电子签名形式提交的电子指令所形成的所有交易信息、记录数据、电子合同及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记账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承兑人在线融资系统所生成和存储记载的上述交易信息、非交易类数据、电子合同信息以及承兑人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均构成有效证明协议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性证据,承兑申请人承诺不得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承兑人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任何异议。

第六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承兑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承兑申请人权利

承兑申请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要求承兑人对本合同项下的汇票进行承兑。

(二)承兑申请人义务

1、应确保向承兑人申请承兑的汇票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2、与持票人或者其他汇票当事人之间发生任何纠纷,均不构成其拒绝履行本合同项下债务的理由,票款在到期日前仍应足额、无条件交存承兑人。

3、应按照承兑人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以及承兑人要求提供的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情况,并办妥相关手续,配合承兑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4、对因承兑人垫付而形成的垫付票款及利息,承担还款责任。

5、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其偿还本合同项下款项的,应提前书面通知承兑人并征得承兑人书面同意。

6、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以及经营亏损等情形,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或者作为本合同项下担保的抵押物、质物、质押权利价值减损,承兑申请人应当及时提供承兑人认可的其他担保措施。

7、未经承兑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8、不以任何方式减少注册资本抽逃资金、转移资产。

9、如果承兑申请人属于集团客户,承兑申请人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承兑人报告承兑申请人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

(2)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

(3)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

(4)交易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10、发生下列情况,应事先取得承兑人的书面同意,并积极按承兑人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承兑汇票票款到期足额支付的保障措施:

(1)向银行等第三方申请金额超过 / 万元的借款或负债总额超过 / 万元,或向第三方提供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的贷款,或为第三方金额超过人民币/ 万元的债务提供担保;

(2)进行重大产权变动和经营方式的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与外商、港澳台商签订合资、合作合同;撤销、关闭、停产、转产;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组、组建或改建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或投资于股份公司或投资公司,以租赁、承包、联营、托管等方式进行产权、经营权交易)。

11、发生下列情况,承兑申请人应立即通知承兑人,并按照承兑人要求落实好本合同项下银行承兑汇票票款到期足额支付的保障措施:

(1)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2)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3)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重大危机,影响其正常运作的;

(4)承兑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重要高层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影响其正常运作的;

(5)承兑申请人股东或股权发生超过 /%的变更;

(6)承兑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其正常经营的;

(7)发生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

(8)发生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12、保守所了解承兑人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协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承兑人权利和义务

(一)承兑人权利

1、承兑人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承兑申请人的承兑申请。

2、承兑人因向持票人支付而形成的垫付票款自付款之日起,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款约定利率向承兑申请人计收利息,无需通知承兑申请人,且承兑人有权在承兑申请人开立的任何存款账户中直接划收票款及相应的利息。

3、如果承兑申请人发生诈骗及其他重大事宜,或承兑申请人未履行本合同任一条款约定,可能损害承兑人利益的,承兑人有权要求承兑申请人提前交存票款或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4、承兑人有权利根据银行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强制性和指导性的规定或指引、全国性的和地方性的银行业行业协会的指引和惯例所加诸承兑人的义务而针对承兑申请人采取相应的合适措施,无需事先通知承兑申请人,也无需事先征求承兑申请人的书面同意。

(二)承兑人义务

1、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承兑申请人不能足额交付票款时,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予拒付的情形外,承兑人凭票无条件向持票人支付票款。

2、保守所了解承兑申请人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协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七条 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承兑申请人和承兑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构成承兑申请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

(一)承兑申请人向承兑人提交的任何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五条的声明与承诺中的任何一项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二)承兑申请人未履行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任何义务之一;

(三)承兑申请人资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正常履行的;承兑申请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承兑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承兑申请人未履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

(四)承兑申请人或承兑申请人的关联企业及担保人或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出现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交叉违约情形;

(五)承兑汇票到期日前承兑申请人未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承兑汇票票款或其他费用;

(六)承兑申请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七)承兑申请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承兑人权益的其它事件。

三、承兑申请人发生任一违约事件,承兑人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措施:

(一)从承兑申请人在承兑人或承兑人系统内开立的任何账户划扣等于尚未到期的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利息以及相关费用的款项,并作为到期兑付承兑汇票的保证金;

(二)将承兑人垫付的任何款项和利息以及相关费用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四款约定的利率对承兑申请人计收利息;

(三)按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依法行使担保权利;

(四)通过法律或者其他途经依法要求承兑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承兑人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五)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向承兑申请人收回所有本合同项下的汇票;

(六)将承兑申请人的违约事实向公众曝光,通知银行同业,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并将承兑申请人列入相关高风险企业名单和/或相关部门的类似名录;

(七)承兑人有权对在承兑人控制和占有之下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有形财产或无形财产予以扣押或留置;

(八)要求承兑申请人立即足额向承兑人交存票款,并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九)承兑人认为合适的其他措施。

第八条 交叉违约

承兑申请人或承兑申请人的关联企业及担保人或担保人的关联企业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被视为承兑申请人对本合同同时违约,承兑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约定要求承兑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并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

(一)任何借款、融资或债务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或被宣布提前到期;

(二)任何担保或类似义务未履行,或存在未履行的可能性;

(三)未履行或违反有关债务担保以及其他类似义务的法律文件或合同,或存在未履行或违反的可能性;

(四)出现或即将出现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或到期借款/融资的情况;

(五)经法律程序被宣告或即将被宣告破产;

(六)危及本合同项下融资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义务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承兑申请人的一切义务均具有连续性,对其继承人、有权人、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改组、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同等的约束力。

第十条 优先代位权

承兑申请人在此特别申明,一旦承兑申请人违约或承兑申请人未偿还承兑人的已到期的票款包括本金、利息和费用,而承兑申请人本身又无足够的财产偿还承兑人票款时,对于承兑申请人拥有的任何针对第三方的债权、应收账款以及其他财产权益,承兑人均有优先的代位求偿权。

第十一条 抵销

承兑申请人或担保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承兑人有权直接扣划承兑申请人任何账户的款项偿还债务。承兑人在承兑申请人账户中扣划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债务币种不同的,按扣划当天承兑人公布的承兑人买入外汇的牌价折算。

第十二条 法律适用、管辖及争议解决

一、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承兑申请人和承兑人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友好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如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承兑人所在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 /

(叁)其他方式: /

三、在争议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三条 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

一、承兑申请人同意并确认下列地址作为本合同项下通知事项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各方的各类通知、文件;法院或仲裁庭送达的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公证机构送达的各类通知和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

(一)承兑申请人地址:

1、承兑申请人名称: 企业网银6

承兑申请人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

邮编:003511; 联系电话:13544548654

联系人:陈凯

2、指定代收人名称(如有): /

代收人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二)承兑申请人同意并确认以下任一电子通讯地址亦为有效送达地址:

1、传真接收,号码:/

2、电子邮件,地址:/

3、手机短信,接收号码:13544548654

4、微信,微信号码:/

5、QQ接收,号码:/

二、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期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强制执行公证等所有阶段。如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的,承兑申请人应当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承兑人(诉讼或仲裁期间还应提前书面通知仲裁庭或法院,已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还应书面通知原公证机构)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并取得回执。如未提前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应法律后果由承兑申请人自行承担,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三、任何文件、通讯、通知及法律文书,只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任一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向指定代收人送达视为向本人送达):

(一)邮寄(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或其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四、因承兑申请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对方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导致无法实际送达的,承兑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视为已有效送达:

(一)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二)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日;

(三)电子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五、承兑人以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承兑人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承兑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六、各方约定,各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发章及承兑人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各方通知或联系、法律文书送达、信函往来的有效印章。承兑申请人单位所有工作人员是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有权签收人。

七、本条约定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本合同及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及其他事项

一、立约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合同采用电子签名形式签署,承兑申请人通过承兑人电子渠道(如网上银行)使用在线融资系统服务功能过程中所采用的电子签名是双方认可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采用该电子签名与承兑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立约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合同自承兑申请人在承兑人在线融资系统签约页面上以电子签名形式确认同意本合同并提交电子指令之日起成立,自承兑人在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CDS)或经人民银行批准承接其功能的系统中对本合同下的汇票完成承兑签收时生效。承兑申请人提交电子指令表明承兑申请人认可本合同及电子指令的法律效力。

三、在本合同生效期间,承兑人给予承兑申请人、担保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承兑人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合同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承兑人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承兑申请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四、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合同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五、本合同的小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加入,不得被用于对本合同的解释或任何其他目的。

六、本合同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保存在承兑人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备查和保管,双方均知晓并认可该形式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五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一、如本合同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本合同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二、经公证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承兑申请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承兑人实现债权的情形时,承兑申请人同意承兑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承兑申请人自愿接受承兑人持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的强制执行措施,知悉相应法律后果,承兑申请人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或抗辩。

三、各方同意: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条款,采取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专人送达及面谈等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承兑申请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等相关违约事实进行核实。采用电话或面谈方式核实的,面谈或通话结束即视为送达;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专人送达等方式核实的,送达日执行本合同“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条款约定。

四、承兑申请人如对上款核实的违约事实有异议,应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证机构书面举证并提出充足证据。如未按期举证或公证机构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则视为承兑申请人确认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等相关违约事实,同意公证机构依据承兑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构对核实方式及举证期间另有规定的,按公证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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