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立银行保函协议
编号:BHXY20230224000014
担 保 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0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锦奎
申 请 人:测试证书RSA2(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佛山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四
合同签订地点:佛山市禅城(区/县)
2020年7月版
签约重要提示
您一旦点击系统签名页面同意签约按钮,即表示贵公司及您同意接受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在此之前为了维护贵公司及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检查并确认以下事宜:
一、您有权签署本合同,若依法需要取得他人同意的,您已经取得充分授权;
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兴业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
三、贵公司及您已经充分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愿意接受这些条款约定;
四、兴业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补充条款经双方事先协商,由兴业银行录入系统并展示于合同尾部,贵公司及您已认真阅读其全部内容,确认符合贵公司及您的真实意愿;
五、在签署本合同前贵公司已与兴业银行签订了《兴业银行在线融资系统使用协议》,该协议中的相关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相同含义。您在兴业银行电子渠道通过身份认证后的所有操作都视为您本人操作,代表贵公司及您的真实意思表示;
六、如果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请及时向兴业银行咨询;
因测试证书RSA2(被保证人)于
2023年
02月
01日
就123(产品、项目等)与123(以下简称“受益人”)签署/提供了123(合同或文件编号)123(合同/投标文件名称)。
乙方在此向甲方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以下简称“保函”)为被保证人向受益人担保。为明确立约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双方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甲方与乙方确认本协议项下保函担保金额属于以下第贰种情况:
(壹)本协议为甲方与乙方于/年/月/日
签署的编号为/的《/》(即总合同)的分合同,本次保函担保金额计入《/》项下授信额度。
(贰)本协议为甲方与乙方签订的独立的法律文本。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申请开立银行保函,保函要素如下:
(一)保函的名称和编号:投标保函XYBH(闽)202302240007。
(二)受益人:123;
法定地址:123;
开户银行:123。
(三)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币种)壹佰贰拾叁元整(金额大写)。
(四)保证期间为:2023年02月24日至2023年02月28日。
(五)被保证人:测试证书RSA2;
法定地址:佛山;
法定代表人:李四;
开户银行及账号:兴业1321212121213212121212。
第二条 保函金额、保证期间、索赔条件等条款及内容以甲方最终同意开立的保函文本为准,乙方完全同意甲方最终开出的保函。
第三条 在保函开立前/保函保证期间内,乙方应按以下第壹种计费方式向甲方或甲方授权的分支机构支付【手续】费,乙方若未按约定期限支付上述费用,则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壹)在保函开立前,按担保金额的/%一次性计收人民币(币种)叁佰元整(金额大写)。
(贰)在保函保证期间内,乙方分期缴付手续费:/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后,根据本协议已开立的保函如需修改,则甲方有权按新开立的保函调整收费,且对于已实际收取的费用甲方可不予退回,并有权向乙方收取人民币(币种)壹佰元整(金额大写)的【手续】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支付本条约定的费用,否则甲方有权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收违约金。
第五条 保函开立先决条件
(一)如乙方申请开立的是分离式保函,则甲方已收到被保证人出具的《分离式保函承诺书》;
(二)乙方已对保函所涉及的招投标\基础交易背景进行调查核实,向甲方提交了招投标文件、基础交易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并确认其真实、合法、有效;
(三)符合甲方要求的反担保合同或其他反担保方式已生效并持续有效,如需登记的已办妥登记手续;
(四)本协议第八条乙方所作的声明与承诺均持续真实有效;在保函开立前未发生任何违约事件或潜在违约事件;
(五)乙方已提供甲方要求的各项文件、报表、凭证等资料;
(六)乙方已按本协议约定缴纳了相关应付费用;
(七)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等手续的,已办妥相关公证手续;
(八)通过甲方提供的电子渠道可确定乙方与本协议相对应的融资申请指令已获甲方审批同意;
(九)其他:/。
甲方有权单方面决定降低或放弃部分保函开立先决条件,乙方或反担保人不得以该条件作为抗辩甲方的事由。
乙方在此同意:本协议签订后,若乙方未满足本协议约定任何一项先决条件,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解除协议应通知乙方,自解除通知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送达乙方之日起本协议失效。除本协议“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条款约定的方式外,甲方通过其电子渠道退回、终止乙方的业务申请指令,视为解除本协议的通知送达乙方。
第六条 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以下反担保措施:
(一)编号BHDB20230224000008的《保证金协议》(合同名称),反担保方式为质押,反担保人为测试证书RSA2。
第七条 甲方履行担保义务后对乙方有追索权,乙方同意无条件承担甲方因履行担保责任而支付的全部赔付款项。本协议所指“全部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赔付的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本协议所指甲方“实现债权的费用” 是指甲方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对外赔付审批通过后,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兴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任何账户上扣划。如仍有不足则由甲方垫付,甲方有权自垫付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完全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向乙方收取垫款的逾期利息和复利,按月计收。
第八条 声明与承诺
乙方自愿作出以下声明与承诺,并就其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乙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合法单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乙方具有充分的权力、授权及法定权利签署本协议,乙方已取得及履行完毕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其内部的批准及授权或其它相关手续。
(二)乙方在本协议下向甲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三)乙方承诺当被保证人向受益人履行保函担保的合同或协议义务时,应将履约凭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送达甲方。但是,无论乙方是否向甲方提供上述资料,均不影响甲方依据保函约定向受益人支付索赔金额,且乙方提供的履约凭证不作为甲方判断是否履行保函项下的担保责任及履行担保责任程度的依据,乙方不得对甲方向受益人实际支付的索赔金额提出任何异议或抗辩。
(四)乙方保证乙方及被保证人接受甲方对保函所涉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五)如乙方及/或被保证人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乙方在此授权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兴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的任何账户上扣划相应款项。
(六)保函担保的合同或涉及的基础交易纠纷均与甲方无关。甲方对保函涉及的合同及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受益人提供的任何索赔材料)只进行表面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及准确性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履行担保义务后向乙方追索时,乙方不得以受益人的索赔事由及索赔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存在争议及其他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抗辩。只要甲方在保函项下对外赔付,即便存在受益人或被保证人欺诈、基础交易项下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或被撤销、被解除等任何情形,乙方均有义务向甲方全额支付赔付金额。
(七)保函、保函担保的合同及相关材料在邮寄或其它方式传递过程中因遗失、延误等可能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八)如甲方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而与乙方、被保证人或受益人或与乙方有关的任何第三方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仲裁或其他纠纷,甲方因此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九)甲方开具保函后,被保证人与受益人协商修改所担保项目有关合同内容,如加重乙方责任致使甲方保证责任加重的,应当取得甲方书面同意。
(十)乙方保证申请开立保函所涉及的基础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牵涉洗钱等非法行为。
(十一)乙方承诺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承诺持续地同意甲方查询该系统中企业选择公示及不公示的信息。若甲方要求验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验资并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十二)乙方在此声明并授权:甲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对乙方的信用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并可根据人民银行关于建设企业及个人征信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或人民银行建立或认可的征信机构及其系统报送信用信息,或根据行政/司法/监察等部门、银行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等有关信息管理工作的需要,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向上述部门、机构及其所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信用信息,并在此允许相关信息被合法查询。
(十三)若乙方在本协议项下违约,或发生可能危害甲方实现债权的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股东的认缴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乙方承诺其股东应按甲方要求及时认缴资本。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其股东不分红。
(十四)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因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义务时,甲方可以将乙方违约失信信息向人民银行及其建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或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他行政/司法/监察等部门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媒体等予以报送和披露。
乙方同时不可撤销地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乙方失信信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
乙方知晓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采取各项措施,并知晓甲方有权采取或甲方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法定代表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十五)乙方认可甲方在线融资系统依据乙方通过电子签名形式提交的电子指令所形成的所有交易信息、记录数据、电子合同及由此产生的所有相关记账凭证的合法性、有效性;甲方在线融资系统所生成和存储记载的上述交易信息、非交易类数据、电子合同信息以及甲方制作或保留的相关纸质单据、凭证、记录等相关资料,均构成有效证明协议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性证据,乙方承诺不得因为上述记录、记载、单据、凭证由甲方单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任何异议。
(十六) 乙方同意本合同项下开立的保函文本可以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双方其他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开立保函。
(二)应确保向甲方申请开立的保函项下基础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有效,未牵涉洗钱等非法行为。
(三)乙方、被保证人、受益人或其他第三人各方之间发生任何纠纷,均不构成其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债务的理由。
(四)无条件对甲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全部赔付款项承担还款责任,不以任何理由对甲方的追索提出抗辩。
(五)发生下列情况,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
1、乙方或被保证人发生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
2、乙方或被保证人发生停业、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解散等情形;
3、乙方或被保证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危机,影响其正常运作的;
4、乙方、被保证人、乙方及被保证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对乙方或被保证人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或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
5、乙方或被保证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影响乙方及被保证人正常运作的;
6、乙方或被保证人发生其他可能影响乙方或被保证人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六)发生本款第五项约定的通知情况或其他甲方认为可能影响乙方履约能力的事件,乙方保证按甲方要求落实好以下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按甲方要求补足/交付全额保证金、追加或更换反担保人、抵押物、质物/出质权利。
(七)自保函失效之日起七个银行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申请办理保函注销手续。保函注销后,受益人若向甲方主张承担担保责任,乙方自愿赔付甲方一切损失。
二、甲方的权利与和义务
(一)甲方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乙方开立保函的申请。
(二)甲方有权自主审查和判断受益人的索赔申请是否符合保函约定的索赔条件,有权最终决定是否对受益人进行赔付。甲方向受益人赔付后即有权向乙方进行追索。
(三)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兴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及其他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扣全部赔付款项、垫款及相应利息。
(四)乙方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约定的通知情况或未履行第八条任何一项声明与承诺,甲方有权提前向乙方主张权利或采取甲方认为合适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要求乙方按甲方要求补足/交付全额保证金、追加或更换反担保人、抵押物、质物/出质权利等。
(五)甲方有权享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保守所了解乙方的商业秘密、业务信息、协议,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及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保函失效后,无论乙方是否按期向甲方申请注销保函,甲方均有权单方决定注销保函。保函注销后,若受益人向甲方主张承担担保责任,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索。
(八)若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约定义务的,甲方有权将乙方违约失信信息向人民银行及其建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或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他行政/司法/监察等部门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媒体等予以报送和披露,并采取清收、诉讼、仲裁或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法律措施,同时可采取或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法定代表人/乙方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构成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违约事件:
(一)乙方向甲方提交的任何证明和文件及本协议第八条的声明与承诺中的任何一项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二)乙方未履行本协议第九条或其他条款约定的任何义务之一;
(三)乙方或被保证人资信状况恶化,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协议或基础交易相关合同正常履行的;乙方、被保证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乙方、被保证人丧失商业信誉;
(四)乙方或被保证人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等;
(五)乙方或被保证人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甲方权益的其它事件。
三、乙方发生任一违约事件,或被保证人在基础交易项下违约或可能发生保函项下的索赔情形,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救济措施:
(一)要求乙方立即按甲方要求补足/交付全额保证金、追加或更换反担保人、抵押物、质物/出质权利,该保证金应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
(二)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兴业银行所有分支机构及子公司及其他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划扣相应款项以补足/交付全额保证金、归还甲方全部赔付款项、垫款及相应利息;
(三)通过法律或者其他途径依法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四)甲方有权将乙方违约失信信息向人民银行及其建立或批准的征信机构和征信系统,或银行业协会、银行业监督机构或其他行政/司法/监察等部门及其建立或认可的信息管理系统或新闻媒体等予以报送和披露,同时可采取或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法定代表人/乙方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或甲方认为适当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 法律适用、管辖及争议解决
一、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除、解释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二、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以如下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向甲方住所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解决纠纷。在仲裁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双方同意选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该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庭的开庭地点选择在/开庭。
(三)其他方式:/。
三、在争议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继续履行。
第十二条 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
一、乙方同意并确认下列地址作为本协议项下通知事项以及发生纠纷时相关诉讼(仲裁)、公证等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签约各方的各类通知、文件;法院或仲裁庭送达的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及证据、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支付令、判决书(裁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通知书等诉讼或仲裁审理、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以及执行阶段法律文书;公证机构送达的各类通知和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一)收件人地址:
1、乙方单位名称:测试证书RSA2;
乙方单位地址:佛山;
邮编:528000; 联系电话:13212121212;
联系人:李四。
2、指定代收人名称(如有):/;
代收人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二)乙方同意并确认以下任一电子通讯地址亦为有效送达地址:
1、传真接收,号码:/;
2、电子邮件,地址:/;
3、手机短信,接收号码:13212121212;
4、微信,微信号码:/;
5、QQ接收,号码:/。
二、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送达地址适用期间包括非诉阶段和争议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执行、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督促程序以及强制执行公证等所有阶段。如上述送达地址有变更的,乙方应当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诉讼或仲裁期间还应提前书面通知仲裁庭或法院,已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还应书面通知原公证机构)重新确认送达地址并取得回执。如未提前通知的,视为未变更,相应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本条第一款约定的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三、任何文件、通讯、通知及法律文书,只要按照本条第一款约定的任一地址发送,即应视作在下列日期被送达(向指定代收人送达视为向本人送达):
(一)邮寄(包括特快专递、平信邮寄、挂号邮寄),以邮寄之日后的第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
(二)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或其他电子通讯地址,以发送之日视为送达日;
(三)专人送达,以收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日。收件人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
四、因乙方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不真实,或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对方和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公证机构导致无法实际送达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并视为已有效送达:
(一)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
(二)专人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为送达日;
(三)电子方式送达的,以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五、甲方以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甲方在其网站、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或营业网点发布公告的方式发送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送达日。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需对邮递、传真、电话或任何其他通讯系统所出现的任何传送失误、缺漏或延迟承担任何责任。
六、各方约定,各方的单位公章、办公室印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收发章及甲方的信贷业务专用章等均是各方通知或联系、法律文书送达、信函往来的有效印章。乙方单位所有工作人员是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的有权签收人。
七、本条约定为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条款,不受本协议及合同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
一、立约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合同采用电子签名形式签署,乙方通过电子渠道(如网上银行)使用在线融资系统服务功能过程中所采用的电子签名是双方认可的可靠的电子签名方式,采用该电子签名与乙方签字或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本协议自乙方在甲方在线融资系统签约页面上以电子签名形式确认同意本合同并提交电子指令之日起生效。乙方提交电子指令表明乙方认可本协议及电子指令的法律效力。本协议生效后,不构成甲方必然按乙方申请开立保函的确定义务,经甲方审查认为不满足本协议所约定保函开立先决条件的,自甲方解除协议通知按双方约定送达乙方之日起本协议失效。
三、本协议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保存在甲方为此设立的专用服务器上备查和保管,双方均知晓并认可该形式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打印纸质协议内容与之不一致的,以甲方保存的数据电文所展示的协议内容为准。
第十四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
一、如本协议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另一方同意按对方要求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
二、办理了强制执行公证的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乙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实现债权的情形时,乙方同意甲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持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的强制执行措施,知悉相应的法律后果,乙方承诺不提出任何异议或抗辩。
三、各方同意: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前,有权按本协议约定的“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条款,采取邮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专人送达及面谈等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对乙方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债务等相关违约事实进行核实。采用电话或面谈方式核实的,面谈或通话结束即视为送达;采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微信、QQ、专人送达等方式核实的,送达日执行本协议“文件往来、通讯和通知”条款约定。
四、乙方如对上款核实的违约事实有异议,应自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公证机构书面举证并提出充足证据。如未按期举证或公证机构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则视为乙方确认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等相关违约事实,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甲方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公证机构对核实方式及举证期间另有规定的,按公证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一、乙方已充分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特别注意了本协议字体加黑的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本协议相应的条款做了说明,乙方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二、如果在任何时候,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方面是或变得不合法、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不受任何影响或减损。
三、甲方有权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或委托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签订相关合同等),或将本协议项下贷款划归兴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承接管理,乙方对此表示认可,甲方的上述行为无需另行征得乙方同意。
四、在本协议生效期间,甲方给予乙方、担保人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协议中享有的权益或权利,均不损害、影响或限制甲方依有关法律规定和本协议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利,不应视为甲方对本协议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十六条 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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