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模式

开证申请人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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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已办妥一切进口手续,现请贵行按我公司编号为【】申请书(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APPLICATION)内容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我公司声明如下:

       一、我公司同意贵行依照国际商会现行有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或《UCP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EUCP)及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办理该信用证项下一切事宜,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我公司同意贵行享有现行有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所规定的免责事项,即:单据有效性的免责、讯息传递的免责、不可抗力及被指示银行行为的免责。

       二、在我公司未按时偿还贵行垫款的情况下,贵行有权依法押扣及变卖、拍卖单据项下货物,我公司绝无异议,并全力予以配合。

       三、我公司保证在贵行规定的时间内向贵行支付该信用证项下的应付款项、进口信用证相关费用(包括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通讯费、利息等所需的外汇和人民币资金,其中进口信用证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开证手续费(费率,含溢短装):%

       承兑费(费率):%

       通讯费、其他未在本申请书中列明的费用,可由贵行根据对外公示的《兴业银行服务价目表》,按照实际服务内容,在服务提供或对外付汇时据实收取。

       四、我公司同意贵行按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原则及有关现行有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进行审单,做出付款/承兑/拒付的决定。我公司保证:当贵行认为单据无不符点时,我公司当在贵行付款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赎单手续,否则贵行有权主动从我公司帐户中扣款;当贵行认为单据有不符点时,我公司当在贵行不符点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对不符点作出接受与否的决定并以书面通知,由贵行办理对外付款/承兑/拒付。如我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贵行,贵行有权在现行有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拒付。我公司有依据国际惯例审单的义务,也有义务独立决定是否接受单据。贵行审单结果仅供我公司参考,如我公司对贵行审单结果有异议,则保证在贵行付款通知书/不符点通知书所规定的时间内向贵行提交书面说明相关异议情况和具体不符点,否则,我公司自动放弃对贵行审单结果的异议。我公司一旦同意付款,即意味着我公司接受所交单据即便单据存在不符点,贵行有权独立决定对外付款并因此免责。

       五、该信用证如需修改,由我公司向贵行提出书面申请,由贵行认可后办理修改。

       六、如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意含混或互相矛盾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我公司负责。

       七、如我公司对业务中涉及制裁的相关信息予以隐瞒,对贵行造成相关损失及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我公司负责承担。

       八、如本申请书(含声明内容)为数据电文形式,则自我公司在兴业银行电子渠道签约页面上以电子签名形式确认同意本申请书并提交电子指令之日起生效。如为纸质形式,则自我公司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一旦贵行审核同意办理本申请项下的开证业务,本申请书(含声明内容)即与编号为 【】《进口跟单信用证开证合同》构成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申请书未尽事宜,以《进口跟单信用证开证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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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操作指引
一、业务发起流程
1、贵司应至少提交“进口信用证开立申请书”和“信用证合同”,并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提交“保证金协议、保证金委托开户及扣划申请”。
2、系统已自动匹配调用协议模板信息,贵司若需修改或录入信用证申请书,可手工录入或调用历史模板;
二、申请书与合同/协议的修改流程
1、贵司提交的申请书有任何不妥均须由贵司自行修改。届时银行将把申请交易退回单证通“退回文件夹”,由贵司进行修改;
2、贵司提交的合同/协议若需要修改,银行客户经理可代为修改,修改完毕将修改结果返回单证通“二次确认夹”供贵司确认后再行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