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自然人生”家庭理财卡领用合约

 

兴业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兴业银行“自然人生”家庭理财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自然人生”家庭理财卡(以下简称“理财卡”)事宜签订以下合约。

第一条 理财卡性质

(一)“自然人生”理财卡是甲方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支付工具,同时也是个人综合理财工具,不具备透支功能。

(二)乙方同意理财卡中的人民币活期账户自动设置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保证其使用遵守《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金融监管机构其他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乙方理财卡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四)理财卡可开立多个外币账户,并可用于外汇交易。

第二条 申请

(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开户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并保证所填写的个人资料是真实和合法的。若由代办人代为开立银行个人账户,则代办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账户申请人证件及相关文件均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保证所填写的账户申请人和代办人资料是真实和合法的,保证账户申请人遵守本《领用合约》的规定。

(二)乙方同意甲方有权收集、应用乙方个人资料。非出于为乙方提供与理财卡服务有关的目的,甲方不得将资料披露给未经乙方同意的第三方。

(三)为保障申请人资金安全,乙方留存在甲方的个人资料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改。因乙方未及时通知造成业务不能及时处理等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四)为保证理财卡在使用时被顺利受理,乙方收妥卡片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条签名。

第三条 账户管理

(一)理财卡资金支取方式为凭交易密码支取,密码为甲方识别乙方身份的唯一依据,所有通过交易密码发出的交易指令均视为乙方本人办理。

(二)申请人开户后自动享有通存通兑、柜面通、刷卡消费、卡内转账、ATM跨行转账等功能。若甲方对理财卡新推出提他服务功能,除甲方规定需要到甲方柜台办理确认的以外,乙方已申请的理财卡自动享有该项服务功能。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卡片及账号、密码等资料,不得将理财卡转借他人使用。因乙方泄露个人资料、密码或将账户转借他人使用造成的风险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办理支付结算时,应持审慎的态度,妥善保管和使用票据及结算凭证,审验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甲方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结算凭证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结算凭证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不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甲方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五)乙方理财卡遗失或被盗、密码泄露或遗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挂失申请。乙方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或电子银行渠道办理口头挂失,也可以持有效身份证明到甲方发卡分行的营业网点直接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手续办妥,挂失即生效。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天,乙方应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生效前以及口头挂失失效后乙方未能及时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可到理财卡开卡分行辖内任一营业网点办理理财卡销户。销户前应取消理财卡的所有代理业务关系,且卡内的所有账户应全部支取,若有未结清账户则不允许销户。销户后,理财卡剪角作废,并无法办理任何业务。

(七)乙方同意甲方保留对账户余额为零且长期未使用的理财卡予以销户而无需预先通知乙方的权利。

(八)乙方应定期通过柜台、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对账单、对账折等与乙方核对账务。账务核对实行对账回单默认制度,即在乙方收到账务信息后3个月内未提供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视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账务记录无异议。

第四条 主要功能

(一)柜面通

乙方可凭理财卡在当地加入“柜面通”系统的银行网点办理存取款等业务,乙方同意遵守当地柜面通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二)刷卡消费

1、乙方可持理财卡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POS机刷卡消费。若因通讯异常、银行卡组织系统故障、银行卡组织商户培训和管理等非甲方原因造成刷卡消费障碍,甲方不承担责任。

2、乙方与商户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只有协助调查的义务而不承担其他责任。

(三)电子支付

1、乙方凭理财卡可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的电子支付功能,并在经甲方认证的商户办理电子支付。一切由于商品质量、送货服务等引起的争议均由乙方及商户自行协商解决,甲方只有协助调查的义务而不承担其他责任。

2、乙方在办理电子支付业务时,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等有关信息,若因非甲方原因造成账号、密码泄露,由乙方承担风险和损失。

(四)卡内转账

乙方可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理财卡内定活期等账户间的转账。

(五)银联跨行转账

1、银联跨行转账是甲方通过银联电子支付平台向乙方提供的跨行转账服务,可接受转账的银行范围以银联电子支付公布的内容为准。乙方可自行设定单日转出最高限额,未设定,ATM则默认为5000元(含)人民币。

2、若因通讯故障、不可抗力等非甲方原因造成到账时间延误或其他故障,甲方不承担责任。

(六)定向转账

1、定向转账是指乙方经过与甲方约定,可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向约定的行内外账户转账。

2、乙方必须准确指定约定转入账号、开户银行和日转账限额等内容,若由于乙方指定错误造成风险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七)预约转账

1、预约转账是指乙方委托甲方按约定金额、时间向事先约定的行内外账户转账。

2、乙方必须准确指定约定转入账号、开户银行和日转账限额等内容,若由于乙方指定错误造成风险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八)缴费通

1、乙方成功申请自助缴费功能后,可通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缴纳公共事业费等。

2、乙方成功开通代缴费功能后,同意委托甲方按约定周期代扣账户资金代缴公共事业费等。

3、缴费项目以甲方当地机构公布的为准。

(九)基金代销

1、乙方经申请后,可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基金交易。

2、乙方在办理甲方代理的基金业务前,已接受《基金契约》所载明的所有法律条款,承诺依据《基金契约》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确保已详阅所购买基金的《公开说明书》,明白投资基金的风险,并承担投资风险。

(十)外汇宝

1、乙方可以通过甲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交易。甲方将按照国际外汇市场汇价制定并实时更新对乙方的报价,乙方办理外汇交易视同接受甲方的报价并与甲方进行交易,最后的成交价格以甲方交易系统记录为准。乙方知悉并同意,由于报价及交易数据传输时间的滞后,即使客户确认了外汇交易的价格,但仍有可能无法完成交易。

2甲方在不同时段,为不同地区、不同客户提供的外汇报价会有所差异,甲方有权随时调整外汇交易的报价。

3在办理外汇交易的过程中出现错误的报价时,如果是由于乙方输入错误的报价或是交易员报价错误,甲方将不对由此造成的账户余额错误负责。甲方保留对相关账户做出必要更正或调整的权利。任何源于上述错误报价的争议将按照错误发生时外汇市场该货币的市场公平价值解决。

4、乙方应按照甲方个人外汇交易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发出操作指令,一旦交易成功后,除未成交的挂单交易外,其余交易不得撤销。如果乙方认为是由于甲方未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其交易指令的,应在知道错误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与甲方联系。不及时联系的处理方式

5、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浏览的结果以及打印的交易凭证仅供客户参考,一切账户记录与外汇交易记录等与乙方账户有关的事项均以甲方提供的交易证实书的记录为准。

(十一)自在增利

1、自在增利是指甲方接受乙方约定,自动将理财卡人民币活期账户中的资金扣除约定预留金额后,超过5万元(含)部分的千元整数倍资金转入相应账户,按约定周期(1天或7天)相应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将税后利息和结息当日活期账户可用资金的千元整数倍自动转入本金再次起息,实现资金的利滚利。

2、自在增利业务包括“金雪球”账户和“日日升金”账户,其中“金雪球”账户以7天为一个循环周期,“日日升金”账户以1天为一个循环周期。

3、“自在增利”业务开办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通知存款计结息方式,则自动按新的计结息方式执行或终止该项业务,甲方无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4、若乙方在办理ATM取款、银证转账、POS消费时,发生活期账户余额不足,不足部分将自动从自在增利账户中支取。

5、自在增利存款的存取按《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十二)信用卡关联

乙方委托甲方按乙方信用卡账单周期将应还款项的全部或预定部分从理财卡活期账户转入信用卡账户。由于乙方理财卡活期账户余额不足造成还款不成功,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十三)精灵信使

1、精灵信使是甲方利用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网络为乙方提供的短信金融业务。

2、乙方必须指定接收短信的手机和手机持有人,接收人可以为本人或他人。

3、乙方同意甲方利用精灵信使服务向乙方发送通知、通告或其他服务信息。

4、乙方同意精灵信使仅作为乙方账户信息参考,不作为最终对账依据或存款证明。若由于通信异常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乙方未能及时收到短信或短信信息错误,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四)数字证书

数字证书是用于存放网上银行客户身份标志、并对客户发出的网上银行交易指令进行数字加密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十五)其他功能请参照本行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电子银行

(一)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属于甲方为乙方提供服务的电子银行渠道,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增加、取消或调整通过各电子渠道开通的业务品种,除甲方要求需要到甲方网点办理确认的功能外,已开立的账户自动享受新的功能服务

(二)通过电子银行办理转账及支付业务时,乙方可以在相关规定的额度范围内自行设定限额。不同渠道(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限额设置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三)乙方应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操作程序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若因乙方拨打或登录非甲方认证的电子银行、在非安全地点或环境登录或以不符合甲方规定的程序登录电子银行造成风险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四)乙方已知悉电子银行业务存在风险,账户所有人应妥善保管并谨慎使用账号、密码等信息资料。

(五)乙方申请手机银行服务时所使用的手机号应为本人名下号码。在事先得到手机号机主同意的情况下,乙方可以使用非本人名下的手机号码申请甲方提供的手机银行服务,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利用在手机银行上注册过的手机号发出的服务指令承担一切民事责任。乙方及其指定人必须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指定手机号进行操作,所有使用上述手机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乙方及其指定人本人所为,如绑定的手机号或乙方的手机被他人借用或盗用,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经电子工具及互联网络和甲方电子银行系统连接相互传送各种符号、数字、字母等形式表达履行本协议意思的电子数据信息(包括客户指令、业务交易结果),具有与书面合同等同的效力。

第六条 收费标准

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兴业银行“自然人生”家庭理财卡收费项目表》所列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同意甲方可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事先公告的前提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第七条 免责条款

(一)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等,甲方无须承担责任。

1乙方账户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2、乙方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乙方之行为是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4、乙方发出的交易指令内容不明确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或未正确按照甲方规定交易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发出交易指令;

5、发生网络、通信、供电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系统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或交易终止。

(二)如因监管机构调整业务有关规定或遇到经济、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约第四条所列各项业务变更或取消,甲方可按新规定执行或终止该业务,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三)乙方若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规定造成的资金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乙方办理理财联名卡、兴业e卡等业务时,除需遵守以上条款外,同时还需遵守相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 甲方有权在系统升级或其他必要情况下修改各项业务管理规定,业务规定一旦发生变动,将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乙方,无须逐一通知。甲方通过营业网点、网上银行等渠道发出的各项业务公告、通知以及印刷的宣传资料等构成本合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 本合约解释权属于甲方。本合约及其所依据的《兴业银行兴业借记卡章程》修改、调整等一经公布,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乙方,修改后的条款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约签订地的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兴业银行兴业借记卡章程》、兴业银行有关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