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规范年报编制与披露程序,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根据《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监管规章、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向每位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如有必要,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进行实地考察调研。
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