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商业银行与股东和内部人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和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及内部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发表书面意见”。鉴于兴业银行授予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授信额度事项属重大关联交易范畴,本人作为兴业银行独立董事,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允性。本人认为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均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定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本行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2、程序性。2008年1月28日-31日,兴业银行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六届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审议并同意将《关于授予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基本授信额度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08年2月初,兴业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了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上述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
 
独立董事:王国刚 巴曙松 邓力平 许 斌  林炳坤
2008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