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衡权利 整合资源 促进持续发展

——兴业银行董事会通过优先股发行方案

2014年6月6日,兴业银行董事会决议通过在境内发行不超过300亿元人民币的优先股,拟向不超过200名的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其中第一大股东福建省财政厅拟认购25亿元。

1988年,兴业银行在以股份制形式创行之初就发行过优先股。兴业银行本次通过发行优先股适时对一级资本进行合理补充,既有利于优化现有资本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夯实资本基础,满足资本监管要求,更是股东权利的恢复和选择,同时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更好地平衡各类股东的权利,促进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业务平稳健康协调发展,具备长期良好投资价值

近年来,兴业银行各项业务保持着平稳、健康、协调发展的趋势。资产规模与盈利能力快速增长,2013年末,总资产达3.68万亿元, 2013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412.11亿元,均较IPO当年增长超过300%。普通股股东回报率保持行业优秀水平,近5个年度,年均净资产收益率高达24.58%。资产质量优良,具有较强的抵御风险能力, 2013年末,不良贷款率0.76%,拨备覆盖率352.10%,拨贷比2.68%,总体保持行业较好水平。2013年末,按照总资产排名,兴业银行位列中国第8大商业银行,并成功跻身全球银行50强。行业领先的经营水平与业绩是兴业银行具备长期良好投资价值的重要保证。

值得关注的是,福建省财政厅作为第一大股东,承担持续注资责任,在董事会前即与兴业银行签署认购协议,锁定认购规模,被动接受后续发行询价确定的股息率,反映大股东对兴业银行的长远看好以及优先股投资价值的高度认可。

主动进行资本管理,提升未来发展动力

兴业银行较早即确立了主动资本管理的理念,通过主动性管理手段确保各项资本指标均满足监管要求。兴业银行也一直重视综合运用内生积累与外部多渠道融资方式相结合的手段对资本需求进行合理补充,2007年上市后通过次级债、配股、定向增发等多种方式有效提升各级资本充足率水平,维持了资本充足银行的良好市场形象。

合理设计发行方案,平衡各类股东利益

发行方案的主要条款均按照银监会《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同时也注重兼顾普通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条款的设计充分考虑了普通股股东的利益,包括强制转股价格、赎回条款等,同时兴业银行明确提出除本次发行计划外,未来12个月无其他普通股融资计划。在充分考虑利率市场化对银行盈利的影响下,仍延续之前在过去三年的分红承诺,承诺在未来三年(2014—2016年度)每一年度普通股股东现金分红比例不少于20%。

本次优先股发行方案中的股息率确定原则充分考虑了发行人和投资人双方的利益,规定每五年为一个计息周期,每个计息周期内股息率相同,有利于发行人和投资人防范市场利率波动风险。虽然根据监管要求设置含有强制转股、股息不累积等资本属性的条款,但银行业是严格监管的行业,目前银监会的监管标准较国际标准更高,且银行自身是经营信用的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不会做出损害自身商业信誉的行为。基于此,市场普遍认为中国大中型银行发生强制转股及不支付股息的概率极低,优先股股东将享有较高的安全边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