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价目表说明

1.本服务价目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4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

2.本行严格执行监管有关服务收费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银监发〔2011〕94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深化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23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服务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6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11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5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银监会关于取消和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7〕1250号)、《中国银保监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18号)、《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的通知》(银发〔2021〕169号)、《关于规范银行市场调节价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2号)。

3.《兴业银行零售服务价目表》适用于零售客户,《兴业银行机构服务价目表》适用于机构客户,《兴业银行综合服务价目表》服务项目同时适用于零售客户和机构客户。

4.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优惠政策等变动情况及各分行优惠政策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5.各地收费监管部门对收费项目另行制定统一价格的,各分行从其规定。

6.“同城”范围不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列入同城范畴。

7.“小型微型企业”指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8.如无特别说明,收费标准中的价格单位均指人民币。

9.凡发生他行收费的,按实收取;若境内外监管机构或行业组织对相关服务收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信用卡相关服务如需快递,加收快递费20元/封,其中零售客户:银联尊尚白金信用卡、GOLF白金信用卡、行卡白金信用卡、厦门航空白鹭白金联名信用卡、上海奔驰白金联名信用卡、兴业通钻石信用卡、白金信用卡(标准版)等产品免快递费。其他服务如需快递/邮寄,快递/邮寄费根据快递公司或邮局的收费标准收取。

11.办理转账汇款业务,转账汇款金额不迟于2个工作日内到账(本行因不可控制的外部原因或存在技术条件制约导致客户资金不能到账或延迟到账、客户与本行有特别约定等情况除外)。若客户要求实时到账的,收费标准在此基础上上浮20%,但每笔最高收费标准不变。

12.汇划财政金库、救灾、抚恤金等款项免收转账汇款手续费。

13.本服务价目表自2023年7月1日起实施,对优惠措施或备注中有另行注明生效日期的,按所注的生效日期执行。

14.投诉电话“95561”、投诉邮箱地址“95561@cib.com.cn”、书面投诉途径“兴业银行官方微信服务号”。

部分项目2023年9月30日(含)之前适用的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