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新版《兴业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协议书》的

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上海黄金交易所对《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等六项制度进行了修订,为保证我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合规开展,我行已按照交易所最新制度要求对原《兴业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协议书》进行了修订。新协议(见附件)适用于所有在我行开办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业务的个人客户,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兴业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协议书》同时废止。

如在我行已开办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业务的客户对本次协议修改有异议,可于2012年12月31日前前往我行营业网点办理与本行解除代理贵金属交易关系的手续,如客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继续在本行进行本项业务的相关操作或者在2012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与我行解除代理交易关系手续,则视为接受本行本次协议的修改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约束。

特此通知。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27日

相关附件

兴业银行代理个人客户贵金属买卖业务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