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改增”事项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本行向客户收取的应税收入,将开具增值税发票。

需要本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客户,可至本行开票网点提出开票申请(本行受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开票网点详询本行当地网点工作人员)。现将本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次向我行索取增值税发票前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在本行开户日期早于2016年5月1日(不含)且未向本行提供过增值税开票信息的客户,首次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提供如下信息:

1、对公客户

(1)加盖公章的客户增值税开票信息登记表(见附件或至营业网点获取);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国税税务登记证;

(4)一般纳税人资质证明(若为一般纳税人);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2、个人客户

有效身份证件。

以上材料均提供原件。

(二)2016年5月1日后(含)在本行开户的客户,将上述材料与开户材料一并提交本行办理开户。

二、非首次向我行索取增值税发票需要提供的材料

(一)对公客户

1、加盖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个人客户

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其他告知事项

(一)客户已按照第一点要求,向本行提供材料,但相关信息出现变更,如“三证合一”等,请在提出开票申请前提供变更后的增值税开票材料。因未及时变更信息导致本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有误,本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客户在柜面网点、自助渠道及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业务可在本行交易完成3日后(含3日)至本行开票网点提出开票申请,并当场取得增值税发票。

(三)客户与总行机构办理的业务可在本行交易完成3日后(含3日)至开票网点提出开票申请,在开票网点受理后由总行开票网点按照客户预留的发票寄送地址将发票寄送给客户。

(四)本行对一般纳税人可根据36号文的规定及客户的需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本行对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附件、客户增值税开票信息登记表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