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请持第一代居民身份证(15位编码)开户的客户尽快完成开户证件更新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关于第一代居民身份证(15位编码)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的规定,以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2007〕第2号令)关于“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的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与仍持有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客户建立新的业务关系;对持有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其办理业务。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为规范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行为,落实账户实名制,维护金融秩序,保障您的资金安全,我行即将中止为以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开户且未更新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的个人客户办理业务。如您在我行仍有以第一代居民身份证(15位编码)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请携带您的银行卡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18位编码;如新旧身份证号码属无规则变动,应同时携带发证机关出具的新、旧身份证件关系证明),于2016年11月30日前到我行境内任意一家营业网点办理开户证件更新手续。

详情请咨询我行营业网点,或拨打我行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95561,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感谢您的支持!

兴业银行

2016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