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贵宾客户:
为提升客户体验,自2017年8月1日起,本行将对零售贵宾增值服务积点(以下简称“积点”)累积标准和失效时间进行调整。
一、调整后积点累积标准为:零售客户在本行的月日均金融资产每满5万元每月累积1个积点。
二、调整后积点有效期和失效时间为:积点有效期为一年,累积时间满一年的积点在每年4月末和10月末自动失效。
详细情况请向您的客户经理/理财经理、本行营业网点或致电本行95561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咨询。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本行保留对本公告内容的最终解释权。
兴业银行
2017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