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兴业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向您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金融服务,我行对《兴业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兴业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2020年9月修订)将于2020年12月31日起正式施行,现行的《兴业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同时废止。

如有疑问,可致电我行客服热线95561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附件:兴业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25日

兴业银行借记卡领用合约

(2020年9月修订)

兴业银行(以下简称“甲方”)与兴业银行借记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借记卡,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兴业银行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前提下,就借记卡的申领、使用等事宜达成本合约。乙方在《兴业银行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申请表》上签名或点击确认即视为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共同遵守《章程》及本合约。

第一条 借记卡性质

(一)借记卡是甲方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支付工具,同时也是个人综合理财工具,不具备透支功能。

(二)借记卡按信息载体分为磁条卡、IC卡和磁条IC复合卡,其中IC卡和磁条IC复合卡统称为IC卡。

(三)IC卡的有效期为八年,磁条卡的有效期为二十年。有效期截至卡面标注年月的最后一天。卡片有效期到期后,乙方将无法使用卡片完成POS消费交易、ATM取现、柜面交易和自助机具交易等需要出示卡片才可办理的交易;仍可继续办理快捷支付、银联云闪付、网上支付等无需出示卡片的业务,以及通过甲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渠道继续办理查询、转账、存款、国债、理财、基金、保险、银证转账等业务。有效期届满前,乙方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四)乙方同意将借记卡中的人民币活期账户自动设置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保证其使用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及监管机构其他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个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类户、Ⅱ类户和Ⅲ类户。Ⅰ类户具有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转账、消费和缴费、支取现金等功能。Ⅱ类户具有办理存款、购买投资理财产品、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等功能;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Ⅱ类户还可以办理存取现金、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可以配发银行卡实体卡片。Ⅲ类户具有限额消费和缴费、限额向非绑定账户转出等功能;经银行柜面、自助设备加以甲方工作人员现场面对面确认身份的,以及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开立且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Ⅲ类户还可以办理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入业务,但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仅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Ⅲ类户。

(六)乙方借记卡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付利息。

(七)乙方保证借记卡使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开户管理及可疑交易报告后续控制措施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等反洗钱有关规定,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借记卡内的资金采取对应的措施,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申请

(一)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开户证件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规定,并保证所填写的个人资料是真实和合法的。若由代办人代为开立借记卡,则代办人保证向甲方提供的借记卡申请人、本人证件及相关文件均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规定,保证所填写的借记卡申请人和代办人资料是真实和合法的,保证借记卡申请人遵守本《领用合约》的规定。

(二)乙方应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且处于乙方有效掌控下)用于甲方与乙方联系、确认信息和办理各项业务的默认号码。

(三)乙方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开立Ⅱ、Ⅲ类户时,需提供本人同名Ⅰ类户或信用卡作为绑定账户,且只能持居民身份证办理。

(四)乙方在甲方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可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乙方在甲方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分别不得超过5个,其中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仅可分别开立一个Ⅱ类户、Ⅲ类户。

(五)如乙方在开立Ⅲ类户时未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当乙方在甲方所有Ⅲ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乙方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否则甲方将中止该账户业务。

(六)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对其个人资料进行收集、处理、传递及应用。非出于法律、法规、司法机关或监管部门等有权机构的要求或为乙方提供与借记卡服务有关的目的,甲方不得将资料披露给未经乙方同意的第三方。

(七)为保障乙方账户的资金安全,如乙方留在甲方的资料发生变更或者身份证件超过有效期时,乙方须及时办理更改手续,否则甲方有权暂停乙方所有账户的部分或全部业务。对于未及时修改个人资料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为保障乙方账户的资金安全,保证借记卡在使用时被顺利受理,乙方收妥卡片时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条签名。

(九)乙方应知晓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乙方不得出租、出借、出售、购买甲方发行的借记卡和网盾、令牌等安全认证工具,不得利用借记卡进行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金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损失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收缴出租/出借/出售/购买账户的非法所得、罚款、追究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人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如乙方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及相关组织者,或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个人,甲方依规将在5 年内暂停乙方账户非柜面业务所有业务,并拒绝为乙方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乙方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甲方将加大审核力度。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拒绝开户。

1.对乙方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乙方拒绝出示的;

2.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借记卡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借记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异常开户情形。

第三条 账户管理

(一)所有通过密码发出的交易指令均视为乙方本人办理,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任何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由于交易习惯或交易特殊性质,乙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依据借记卡磁条/芯片/借记卡卡号等电子数据信息而产生的信息记录和/或依据约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二)乙方开户后自动享有通存通兑、柜面通、POS消费、卡内转账、电子银行等全部或部分功能。若甲方对借记卡新推出其他服务功能,除甲方规定需要到甲方柜台办理确认的以外,乙方已申请的借记卡自动享有该项服务功能。

(三)Ⅱ类户非绑定账户转入资金、存入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取出现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1万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20万元。Ⅲ类户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消费和缴费、向非绑定账户转出资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除受以上限额控制,借记卡同时还受制于单项业务本身的限额控制。

(四)乙方办理支付结算时,应持审慎的态度,妥善保管和使用票据及结算凭证,审验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甲方以善意且符合规定的操作程序审查票据、结算凭证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结算凭证或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不属于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重大过失”,甲方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五)为保障乙方账户的资金安全,乙方借记卡遗失、被盗,或交易密码泄露、被改、遗忘时,乙方应尽快向甲方申请挂失或密码重置。若挂失前或密码重置前或挂失失效后(口头挂失五个自然日内有效)资金被他人盗用、支取,由乙方自行承担可能造成的相应损失。

(六)乙方可到甲方任一营业网点办理借记卡销户。销户前应取消借记卡的所有代理业务关系,且卡内的所有账户应全部支取,若有未结清账户则不允许销户。销户后,借记卡无法办理任何业务,其中销户前芯片信息可以正常读取的IC卡,由甲方将卡片剪角后交还乙方;销户前芯片信息无法正常读取的IC卡,由甲方收回并做销毁处理;磁条卡交还乙方,由乙方自行剪角作废。

(七)为保障乙方账户的资金安全,乙方同意甲方保留对所有账户余额为零且两年内无乙方主动发起账务类交易的借记卡予以销户的权利。

(八)为保障乙方账户的资金安全,乙方同意甲方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以及预留手机号与他人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说明的,或符合甲方可疑交易特征的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如乙方需恢复该账户的非柜面业务,须向甲方申请。

(九)乙方应定期通过柜台、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助设备、对账折等与甲方核对账务。账务核对实行对账回单默认制度,即在乙方收到账务信息后3个月内未提供对账回单或确认信息,视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账务记录无异议。

(十)如在甲方批处理日切期间,乙方通过自助渠道办理相关业务,发生实际日期与甲方账务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以甲方的账务日期为准。

第四条 主要功能

(一)ATM取款和转账

1.乙方可持借记卡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ATM上办理取款。境内默认每日限额2万元(含)人民币;境外默认每日限额等值1万元(含)人民币。

2.乙方可持借记卡在甲方以及部分贴有“银联”标识的ATM上办理转账业务。可接受转账的银行范围以中国银联公布的内容为准。通过ATM办理转账业务时,乙方可以在相关规定的额度范围或笔数内自行设定限额或笔数。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及明确提示可实时到账的情况外,乙方通过ATM转账的,甲方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甲方受理后24小时内,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撤销转账。

(二)POS消费

1.乙方可持借记卡在境内外贴有“银联”标识的POS机消费。若因通讯异常、银行卡组织系统故障、银行卡组织商户培训和管理等非甲方原因造成消费障碍,甲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除外。

2.为便利乙方的小额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带有非接标识的银联IC借记卡同步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乙方在中国银联指定的商户进行一定金额内的交易时,只需将卡片或设备卡靠近受理终端感应区即可完成支付,无需验证密码也无需在打印凭证上签名。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甲方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乙方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调整交易限额或关闭小额免密功能。

3.乙方应在确保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办理消费。在输入交易密码前,应仔细核对消费金额。交易完成后,应在签购单上签名,并妥善保管签购单。对于小额免签消费,无需在签购单上签名,可根据需要向商户索取签购单。

4.乙方在办理消费时,如商户要求多次(2次及以上)输入交易密码,应确认每笔交易的结果,避免多次交易重复扣款。

5.乙方与商户发生交易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甲方只有协助调查的义务而不承担其他责任。

(三)卡内转账

乙方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渠道办理借记卡内定活期等账户间的转账。

(四)快捷支付

快捷支付是指支付机构在事先或首笔交易时分别取得乙方和甲方协议授权的前提下,向乙方借记卡账户直接发起支付指令扣划资金的便捷支付业务。

(五)柜面通

乙方可持借记卡在当地加入“柜面通”网络的银行营业网点办理存取款等业务,乙方同意遵守当地柜面通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信用卡关联还款

乙方委托甲方按信用卡账单周期将应还款项的全部或预定部分从借记卡活期账户转入信用卡账户。由于乙方借记卡活期账户余额不足造成还款不成功,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指定的信用卡必须为甲方所发行。

(七)预约转账

1.预约转账是指乙方委托甲方按约定金额、时间等条件向事先约定的账户转账,并按约定的条件终止转账。

2.乙方应准确指定转入账户、转入账户开户银行和转账金额等内容,并保证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预约转出账户内应保持足够的余额,如因乙方指定账户错误或处于非正常状态或因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风险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八)银联在线支付

为便利乙方的交易用卡,甲方发行的借记卡同步开通银联在线支付功能,乙方可通过不具备读卡功能的自助交易终端完成对交易涉及资金进行支付的业务,包括电脑、手机、数字机顶盒等渠道。

(九)精灵信使

1.精灵信使是甲方利用移动通信运营商的网络为乙方提供的消息通知业务,在账户资金发生变动、预约转账自动扣款失败、交易密码输错时即会收到手机消息通知,消息通知的形式包括短信、手机银行APP消息、微信等。如仅开通短信动户通知,通知起点金额不低于100元(含);如同时开通短信及微信通知功能的客户,短信动户通知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元(含)。登录手机银行APP的用户即可获取APP动户通知。支持人民币、外币活期账户资金变动通知。乙方还可使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自助设置余额超限通知、基金净值通知、贵金属行情通知等消息服务。

2.乙方需指定接收消息的手机号。若乙方指定的相关信息有误,由此产生的问题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同意甲方利用精灵信使服务向乙方发送通知、通告或其他服务及营销信息。

4.乙方同意精灵信使仅作为乙方账户信息参考,不作为最终对账依据或存款证明。若由于系统、通信异常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乙方未能及时收到消息或消息信息错误,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除外。

(十)网上支付

乙方凭借记卡可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渠道的网上支付功能,并在经甲方认证的互联网商户办理电子支付。由于商品质量、送货服务等引起的相关争议均由乙方及商户自行协商解决,甲方只有协助调查的义务而不承担其他责任。

(十一)移动支付

1.乙方凭借记卡可申请借记设备卡用于移动支付,在移动终端设备上(手机、手表、平板电脑等)申请加载移动支付虚拟设备卡,该设备卡可在支持银联非接标识的POS、ATM上,使用对应借记卡的账户、密码进行线下非接触式的消费、预授权、取现、查询等交易,同样也可以在特定支持“云闪付”的线上商户进行消费、查询等交易。

2.乙方应确保申请加载借记设备卡时,所使用的移动终端设备及借记卡为乙方本人所有,移动终端操作系统中用于管理设备的用户的ID、设备解锁屏幕的密码(含指纹)为乙方本人使用;因乙方对相关信息保管不善导致丢失和丧失控制,或对手机进行刷机操作,或对移动设备使用不善致使移动设备在不安全、遭受病毒攻击、被侵入、被监控或非法控制环境下运行,从而致使设备卡被非法使用等非甲方原因而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十二)转账汇款

1.转账汇款按照是否只能向事先约定的账户转账分为定向转账和任意转账。定向转账和任意转账在同一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不能同时开通。

2.定向转账是指乙方经过与甲方约定,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向约定的兴业银行或他行账户转账。定向转账需要事先通过甲方柜台或凭借短信口令、网盾等安全认证工具在甲方指定的电子银行渠道开通并设定转入账户。交易时须使用密码、短信口令、网盾、令牌、人脸识别等工具进行安全认证。乙方必须准确指定约定转入账号、户名和日转账限额等内容,若由于乙方指定错误造成风险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3.任意转账是指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任意的兴业银行或他行账户转账。任意转账需要事先通过甲方柜台或凭借短信口令、网盾等安全认证工具在甲方指定的电子银行渠道开通。交易时须使用密码、短信口令、网盾、令牌、人脸识别等工具进行安全认证。

(十三)自助缴费

1.乙方成功申请自助缴费功能后,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缴纳公共事业费等。

2.乙方成功开通代缴费功能后,同意委托甲方按约定周期代扣账户资金代缴公共事业费等。

3.缴费项目以甲方当地机构公布的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提供的为准。

(十四)智能通知存款

1.智能通知存款分为便捷型和收益型两款产品。“智能通知存款(便捷型)”是指将借记卡内人民币活期账户自动关联为“智能通知存款(便捷型)”账户,系统根据账户余额变动情况,对达到5万元的资金智能选择一天或七天的通知存款类型进行计息。“智能通知存款(收益型)”是采用“智能通知存款(收益型)”专户,按乙方约定自动将人民币活期账户中扣除预留金额后,超过5万元(含)的存款以千元整数倍转入专户,并按实际存款天数自动选择合适的存期及通知利率。

2.“智能通知存款(便捷型)”以每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智能通知存款(收益型)”满七天自动结息和转存,转存时将乙方活期账户内可用余额扣除预留金额后的千元整数倍资金转入通知账户,与当期本金以及通知利息计入下期通知存款本金。

3.智能通知存款业务开办期间,甲方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调整计结息方式或相关业务规定,无须事先征得乙方同意。

4.乙方在开通收益型智能通知存款功能后,若乙方办理ATM取款、第三方存款银转证、POS消费以及信用卡自动还款交易时,发生活期账户余额不足,不足部分将自动从智能通知存款账户中支取。

(十五)电子现金

1.电子现金适用于小额快速支付业务,是IC卡特有的功能,具备脱机消费、圈存、充值和查询等功能,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交易。

2.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人民币,账户不得透支、不计付利息、不提取现金、不挂失。

3.电子现金账户内资金只可用于脱机消费。乙方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银联”标识ATM、自助设备等办理充值、圈存交易,将资金转入电子现金账户。借记卡内人民币活期账户为电子现金默认的绑定账户。

4.如卡片丢失,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卡片损坏,乙方应及时办理换卡或销户。如办理换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将在乙方领取新卡12个自然日后转入新借记卡内的补登账户;如办理销户,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将在乙方办理销户12个自然日后转入乙方指定的甲方发行的借记卡内人民币活期账户。退还金额以12个自然日后的清算余额为准。

5.“第4点”所述退还资金以及电子现金消费退货资金将转入借记卡内的补登账户。乙方可通过甲方渠道办理补登圈存,将资金转入电子现金账户。

(十六)手机号码支付业务

1.手机号码支付业务是指通过手机号码自动关联银行账户进行交易,在后续的手机号码支付业务中,只需要输入乙方的指定手机号码,即可关联银行账户完成交易。

2.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手机号码支付业务指定在甲方开立账户时预留手机号码与本人名下的账户进行绑定,进行手机号码支付业务注册。乙方可选择绑定甲方借记卡作为乙方的默认账户,乙方亦可申请调整变更默认账户。为保障乙方账户的资金安全,乙方申请绑定的手机号码和借记卡应同时满足手机号码为开户预留手机号码且预留时间在6个月以上,账户有取现、转账和消费等交易发生等条件,否则甲方有权根据监管机构的规定拒绝办理该业务。乙方办理业务时须校验借记卡取款密码及其他甲方认为必须的安全工具,通过密码发出的交易指令视为乙方本人办理。乙方将手机号码与本人名下账户绑定后,可以用手机号码关联账户办理支付业务,如转账时可输入乙方手机号码,关联乙方绑定账户向乙方转账等。

3.当关联账户销户、开户预留手机号码变更或关联账户变更时,乙方应主动向甲方申请“手机号码支付业务”注销或变更。为保障乙方的财产安全,乙方未主动发起的,甲方有权根据乙方销户和账户变更信息,注销乙方手机号码支付业务。乙方未及时变更导致“手机号码支付业务”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乙方承担因此引发的风险和损失。

4.乙方手机号码出现被他人再次注册“手机号码支付业务”时,乙方应依据甲方的短信或电话通知在甲方指定时间内携带证件和手机前往甲方柜面进行核实确认,甲方根据核验结果为乙方办理后续的“手机号码支付业务”变更或注销等。若乙方未及时更新在甲方预留手机号码等原因导致甲方无法联系到乙方或乙方未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前往甲方柜面进行核实确认时,由乙方承担因此引发的风险和损失。

(十七)第三方存管、外汇买卖、贵金属买卖、理财产品购买等其他功能请参照甲方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电子银行

(一)乙方同意甲方为乙方提供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微信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服务。甲方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增加、取消或调整电子银行渠道功能,除甲方要求需要到甲方营业网点办理确认或使用网上银行进行确认(凭短信口令或网盾办理)的功能外,已开立的账户自动享受其余的功能服务。

(二)乙方通过甲方提供的电子银行渠道办理业务,可签约以下安全认证工具:

1.短信口令

(1)短信口令是指乙方在使用甲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办理转账汇款、缴费、支付等业务时,甲方系统自动发送到乙方指定签约手机号的一次性随机密码。

(2)乙方登录网上银行可使用短信口令自助开通、关闭或修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的转账、支付、缴费等功能及限额。

(3)乙方必须保证签约短信口令的手机号为乙方本人名下手机号。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4)若由于通信异常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乙方未能及时收到短信或短信信息错误,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因甲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通讯故障除外。

2.网盾

网盾是用于存放互联网银行客户身份标志并对客户发出的互联网银行交易指令进行数字加密和数字签名的安全认证工具。

3.令牌

令牌是与电子银行客户绑定的动态口令认证客户端,是通过一次一密的方式对客户发出的电子银行交易进行确认的一种安全认证工具。

(三)通过电子银行办理转账及支付业务时,乙方可以在相关规定的额度范围或笔数内自行设定限额或笔数,不同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限额或笔数设置相互独立,互不影响。

(四)乙方应按照甲方有关规定、操作流程办理电子银行业务。若因乙方拨打或登录非甲方认证的电子银行、下载非甲方认证的相关软件、在非安全地点或环境登录或以不符合甲方规定的流程登录电子银行造成风险或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乙方申请手机银行服务时所使用的手机号应为本人名下号码。乙方若使用非本人名下的手机号码申请甲方提供的手机银行服务,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对其在甲方留存的手机号发出的服务指令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乙方及其指定人必须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指定手机号进行操作,所有使用上述手机号进行的操作均视为乙方及其指定人本人所为,如绑定的手机号或乙方的手机被他人借用或盗用,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七)乙方经电子工具及互联网络和甲方电子银行系统连接相互传送各种符号、数字、字母等形式表达履行本协议意思的电子数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指令、业务交易结果等),具有与书面合同等同的效力。

第六条 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一)乙方同意甲方根据《兴业银行服务价目表》《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价目表》(以甲方网站公布的为准)所列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当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发生变更时,或因经营需要,甲方将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出相应的调整,并于执行前依法按照规定提前发出公告。若乙方不愿接受公告内容,应在公告内容正式实施前向甲方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公告的各项内容。

(二)借记卡默认开通的功能中,部分功能涉及收费,以甲方网站公布的《兴业银行服务价目表》《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价目表》为准。

第七条 免责条款

(一)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甲方未能执行、未能及时执行或未能正确执行乙方交易指令等,甲方无须承担责任。

1.乙方账户余额不足;

2.乙方账户内资金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

3.乙方之行为是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4.乙方发出的交易指令内容不明确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或未正确按照甲方规定交易的操作规则和程序发出交易指令;

5.发生网络、通信、供电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系统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交易无法进行或交易终止。

(二)如因监管机构调整业务有关规定或遇到经济、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约第四条所列各项业务变更或取消,甲方可按新规定执行或终止该业务,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三)乙方应妥善保管并谨慎使用卡片、账号、密码、手机号、其他个人信息等信息资料和短信口令、网盾、令牌等安全认证工具,不得将借记卡和安全工具转借他人使用,以免被他人盗用造成资金损失风险。如因非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账号或密码、个人信息、安全认证工具泄露或遗失的,由乙方承担由此引发的风险和损失。

(四)乙方若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规定造成的资金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 乙方办理借记联名卡等业务时,除需遵守以上条款外,同时还需遵守相关银行卡的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本合约及各项业务管理规定如有修改、调整,甲方将通过营业网点或网站等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修改后的合约、业务管理规定即为生效。在公告期内,乙方可以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借记卡,乙方因对合约、业务管理规定的修改有异议而不继续使用借记卡的,可向甲方提出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或销户申请,否则视为同意接受合约、业务管理规定的各项内容。

第十条 凡因本合约引发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按照银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其它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合约自乙方在《兴业银行个人账户开户及综合服务申请表》上签字或点击确认,并经甲方核发借记卡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