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企金电子渠道身份证件超期客户进行友情提示和渠道限入的公告


尊敬的客户:

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第十九条“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等相关规定,我行将对身份证件逾期达一定期限的客户进行信息提示和渠道限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如果贵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我行登记的身份证件已临近有效期或已超期,请及时持有效身份证件,至贵单位账户所在行进行证件信息更新,我行也将通过官网、企业网银、兴业管家App等渠道进行信息提示,请您及时关注。如果贵单位工商信息状态异常或贵单位及企业法定代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已超期30天且未及时更新,我行将在友情提示的同时暂停企业网银、兴业管家及银企直联渠道服务支持。

敬请您妥善作好相关安排,对暂停渠道服务给您带来的诸多不便,我行深表歉意,同时衷心感谢您长期以来的大力支持!

如需咨询或建议,详询95561或兴业银行各网点。

兴业银行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