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为更好维护投资者利益、加强代销机构风险管理职责,根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金规〔2025〕6号)第五章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行将对您前期通过我行购买的存续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兴业银行代理销售协议书》中的“一、重要提示”内容进行如下调整:
原提示内容为:“本产品非乙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乙方仅作为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本产品的发行机构与管理机构,对本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本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责任, 本产品要素和交易规则均以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为准。”
调整后提示内容为:“本产品非乙方所发行的理财产品,乙方仅作为本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非本产品的发行机构与管理机构,对本产品的业绩不承担任何保证和其他经济责任,不承担本产品的投资、兑付责任, 本产品要素和交易规则均以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为准。”
以上调整内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衷心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如有疑问,敬请联系兴业银行营业网点或致电我行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61。
特此公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