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回报:520亿分红回馈股东
自2007年上市以来,兴业银行建立了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机制,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需要以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
兴业银行每三年制定《中期股东回报规划》,在确保资本充足率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每一分红年度实现的盈利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一般准备、支付优先股股东股息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向普通股股东分配现金股利,且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含20%)。当公司采用现金或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时,现金分红方式在当年度利润分配中的比例不低于40%(含40%)。
上市十年来,兴业银行已向普通股股东派发现金分红528.84亿元(含税),此外还通过派送红股和公积金转增方式向股东送转股份111.45亿股。以认购兴业银行2007年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为例,其截至2016年12月30日的回报率为260%。
案例:台胞陈文德失联16年股票翻55倍
台胞陈文德曾于1988年认购兴业银行55万股普通股,因种种原因,后来陈文德与兴业银行失去联系,经多方寻找无果后,兴业银行将陈文德的股份进行了代持处理,委托福建省兴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偿代持,并于2007年在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
至2014年4月份,陈文德出现时,该股份经多次送股、转增等变动已增加至308.88万股,由兴业银行委托兴银物业代持,历年分红款由兴业银行代管。兴业银行于2014年4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关于陈文德先生刊登遗失公告的公告》,披露有台湾居民陈文德先生向公司主张其股东资格,并提供了部分证明文件,但未能提供公司出具给股东的认股收款凭证,其已就遗失该凭证刊登遗失公告。
因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规则等限制,原告未能从兴业银行及兴银物业直接取回代持股份及代管分红。为保护台胞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证券交易过户及税收法规和政策的相关要求,经兴业银行与台湾居民陈文德先生协商一致,双方同意以司法诉讼方式确认股东身份和股权归属,妥善解决该未决事项。
据测算,台胞陈文德16年前的55万股兴业银行普通股,在不考虑利息与纳税的前提下,至2014年4月16日市值已达3070.2万元,相较初始投资额55万元,翻了超过55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