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与环境责任

兴业银行行长 李仁杰

时间:2011年5月26日  来源:《世界环境》杂志

2011年4月20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与WWF(世界自然基金会)、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金融行动机构(UNEP FI)共同在中国北京举办了“中国银行业可持续战略国际研讨会”。该研讨会旨在就可持续金融与绿色信贷问题开展中外对话,深入探讨中国可持续金融和绿色信贷的发展模式与基本思路。事实上,这并不是中外银行探讨可持续发展的第一次碰面。2006年以来,银行业特别是中国银行业的种种举措给外界传递出一个信号——银行也在不断地反思如何实现社会价值和企业价值的有机统一。气候变化、环境的压力以及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经济金融发展模式的变化等,都使得作为调节经济重要杠杆之一的银行业,要更为理性地思考自身的发展模式,特别是在当前经济结构加快调整和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新形势下,这个问题已经毫无争议。

银行业长期以来需考虑的问题

银行与环境,一些人至今仍然难以理解二者之间的联系,或环境保护与银行有关系吗?其实,把两者联系在一起实际上是个由来已久的问题。环境问题对于银行而言至少有两方面含义:银行作为企业在运营中需要关注环境;银行所从事的业务(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到今天不断发展和衍生出来的许多新兴业务)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早在本世纪初,一些银行就因为一些不够谨慎的投融资活动成为众矢之的。比如萨哈林2号石油天然气项目,该项目被非政府组织和原住民指责威胁濒临绝种的西部灰鲸,破坏珍稀鱼类和鸟类的栖息地,对地区渔业发展造成损害。其间,俄罗斯的环保组织也向俄罗斯的法院提起诉讼,萨哈林岛的原住民也举行了抗议活动,并得到了国际声援。再如某国际银行对印度尼西亚Kotopanjan大坝提供融资,该项目使当地水资源和森林资源受到破坏,因此遭到当地居民和相关组织的抗议。

无法回避的环境责任

什么是环境责任?从法律的角度可以理解为,因为法律主体的生产生活导致自然环境质量变化,影响他人正常社会活动,如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以及其他单位的正常生产秩序等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这一般分为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严重的会涉及刑事责任。不论是个人、企业,只要其行为对环境产生影响,就必然有相应的环境责任。

以1978年拉夫运河事件为契机,美国1980年12月签署了《综合环境反映、赔偿和责任法》(CERCLA),即“超级基金法”。1986年和1996年又做了两次重要修订,最终确定了符合条件贷款人也属于责任主体,需要承担主体理赔费用、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连带责任等,该修订受到了各利益相关方的欢迎。美国出台《超级基金法》后,各国在环境保护和环境责任问题上也纷纷跟随和强调,一些银行也逐步把关注借款人的社会与环境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作为内部管理和树立良好企业公民形象、承担社会责任的一个重点。

目前,多数银行已经在逐步建立健全内部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机制,并把环境与社会风险纳入全流程的管理中,甚至有些银行已经把对环境与社会风险的重视程度上升到公司治理层面并纳入中长期战略之中,把环境友好、社会责任作为银行经营管理、品牌打造不可或缺的目标。

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今天,银行业和环境如何保持良好的互动与发展,已经成为全球不可回避的大趋势。这个课题已经由最初的探讨银行业环境责任或社会责任,发展为如何实现可持续金融的问题。由银行监察组织(BankTrack)和WWF(世界自然基金会)近期联合公布的一项研究报告表明:国际银行界开始越来越关注可持续发展,该报告还指出银行界在降低自身风险的同时还应该采取更透明的金融政策,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银行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核心地位决定了其在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上的重要作用。上世纪90年代,UNEP金融行动机构发表了《金融业环境暨可持续发展宣言》,强调要把环境考虑纳入标准的风险评估流程的必要性。主要目标就是要倡导银行业不能忽视环境因素,并且鼓励民间部门对有益于环境的技术与服务进行投资。目前各国许多银行加入了该宣言。中国加入该宣言的银行有兴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银行等商业银行。

2003年,以“兼顾南北,平衡全球利益”为理念命名的“赤道原则”已经成为一套国际先进的项目融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工具和行业基准,它强调对融资项目按照潜在的环境与社会风险和影响程度分类管理,并针对不同风险级别的项目开展不同程度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审查,在此基础上要求借款企业针对风险点编制《行动计划》并写入借款合同。此外,赤道原则还强调银行在放款后对项目建设和运营实施持续性监测,并定期披露银行的赤道原则实施情况。截止2011年5月1日,全球共有71家银行采纳了赤道原则,目前赤道银行支持的项目融资已经占全球项目融资的85%以上。兴业银行于2008年在中国率先采纳赤道原则,成为迄今为止中国首家也是唯一一家赤道银行。

此外,环保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于2007年7月共同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由此揭开了中国“绿色信贷”的序幕。绿色信贷是单纯的行政手段之外被寄予厚望的“经济杠杆”,其目的在于通过经济手段来促进企业将污染成本内部化,从而达到由事前自愿减少污染替代事后补救的效果。

当前,中外银行都已经在利用新的市场机会,建立拓社会责任营销模式,积极开发有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融资产品,不断寻求人与自然、环境、社会的多重和谐。例如,2006年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在中国首创损失分担机制,发放节能减排贷款。在兴业银行推出节能减排贷款后,各大商业银行也纷纷推出了形式不同的环境友好产品和服务,既有对公业务也有对私业务,如信用卡和理财等。除了健全自身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外,一些商业银行还正在寻求以最恰当的方式把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步融入其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并覆盖其现有及潜在的产品和业务领域。

总之,环境问题尽管并不是新问题,但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却激发了其以专业能力、以负责任的方式服务于各利益相关方,包括人、自然、经济、环境与社会,同时也为银行业的发展找出一条务实、可取、持久的路径,并开辟出一片大有作为的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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