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断革新的长跑:赤道原则III修订始末

2013 年 6 月 4 日,赤道原则协会在阿姆斯特丹举办了赤道原则十周年和赤道原则 III 颁布的盛大庆典,来自各界的包括客户、非政府组织、咨询专家以及媒体等在内的利益相关方纷纷应邀参加了此次发布,共同庆祝赤道原则以全新面貌继续引领金融业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走向新时代。 

赤道原则修订背景

2003 年,10 家银行聚首伦敦开启了提升行业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实践之旅,以国际金融公司(IFC)绩效标准为核心工具,催生了赤道原则,目的是为金融行业提供一套通用的基准和框架,用于融资过程中对项目所涉及的环境与社会风险进行甄别、评估以及管理。10 年来,赤道原则得到了全球各行业的关注,成为了金融行业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的“黄金准则”。赤道原则的核心在于采用赤道原则以确保所融资的项目按照对社会负责的方式发展,并体现健全的环境管理实践,若客户不会或无法遵守与实施赤道原则,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PFIs)将拒绝为项目提供相关贷款。目前,已有来自 35 个国家的79 家银行采纳了赤道原则,覆盖了新兴市场超过 70%以上的融资项目。 

2006 年赤道原则第一次修订以来,全球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涌现了大量的可持续发展倡议和实践标准。2012 年,国际金融公司(IFC)修订并推出了新版可持续发展 绩效标准(Performance Standards)。联合国《关于商业和人权保护、尊重和救济框架》及其配套指导原则的出台也凸显出国际社会对于人权等问题的愈加关注。特别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新兴市场经济的阶段性发展,不断衍生的金融工具也使得市场的融资结构逐渐发生了变化。此外,外部对于赤道原则的执行力、透明度也给予了诸多要求。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促使赤道原则协会开始关注赤道原则的长期可持续性。 

2010 年至 2011 年,赤道原则协会开展了战略重检,并聘请了外部咨询团队对赤道原则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能在今后更好地反映新出现的良好实践和趋势开展了热烈的内部讨论。作为执行赤道原则战略重检成果的第一步,赤道原则协会于2011 年 7 月正式启动了赤道原则 III 的修订工作,旨在进一步提升项目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水平,促进赤道原则在不同发展阶段国家与地区公平合理运用,并夯实其作为金融行业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黄金准则”的实用性和权威性。 

赤道原则 III 的主要变化 

赤道原则 III 修订历经了近两年及三个连续并相对独立的阶段:第一阶段:从 2011 年 7 月开始至8 月,赤道原则协会组织了内部磋商和赤道原则 III初稿起草;第二阶段:开展了为期 60 天的正式的利益相关者磋商和公众评论;第三阶段:从 2012 年10 月至 2013 年 4 月,赤道原则协会通过内部深入讨论,吸收了第二阶段内外部各方面的意见,最终定稿赤道原则 III,完成赤道原则协会成员投票并对外发布。 

相比赤道原则 II,赤道原则 III 体现了国际金融公司(IFC)新版绩效标准的内容,适应了不断变化的市场做法和涌现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在促进赤道原则应用和执行上更为一致性的同时,也为赤道原则协会成员、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多的指导,实现了赤道原则战略重检提出的短期优先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重要变化:

适用范围

赤道原则 III 扩大了适用范围,即从适用于项目融资和项目融资顾问活动,扩大到项目融资、项目融资顾问活动、用于项目的公司贷款和过桥贷款等四类金融产品服务。其中,用于项目的公司贷款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前提条件:(1)与单个项目相关联,同时客户对该项目有实际控制权(直接或间接);(2)总贷款金额至少为 1 亿美元;(3)单个机构贷款承诺(在组建或银团或分销前)不少于 5000 万美元;(4)贷款期限至少为 2 年。过桥贷款的前提条件则是贷款期限少于 2 年,并且该贷款将来会以项目融资或符合上述条件的用于项目的公司贷款的形式寻求再融资。

气候变化

与国际金融公司(IFC)新版绩效标准一致,赤道原则 III 要求根据 IFC 绩效标准 3 对高排放的项目开展替代性分析,即对在技术和财务方面可行以及成本效益好的可替代方案进行评估,以便能减少项目在设计、建设和运营期间与项目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同时,对于年 CO2 排放量超过 10 万吨的项目,要求客户在项目运营阶段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并鼓励鼓励客户对 CO2 年排放过 2.5 万吨的项目也进行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披露。

人权

在赤道原则 II 的基础上,赤道原则 III 进一步强调了对受影响社区和弱势群体开展的知情磋商和利益相关方参与程序,并要求在有限高风险情况下开展适当的人权尽职调查。

透明度和一致性

一方面,赤道原则 III 增加了客户披露相关尽职调查报告的要求;另一方面,进一步规范了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PFIs)年度赤道原则执行情况的最低披露要求,除了原有的披露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个数、行业和区域以外,还增加了适用赤道原则的项目名称信息(在获得客户同意的前提下)、过桥贷款数据、独立审查信息等。 此外,赤道原则 III 还加强了成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以促进国际性和地方性的银行在经营上的公平竞争。 

赤道原则 III 意味着什么

如果说,赤道原则 II 较赤道原则 I 的进步在于将适用赤道原则的门槛从 5000 万美元降低到 1000万美元,那么赤道原则 III 的出台则实现了从单一项目融资到覆盖与项目关联公司贷款的扩大、融合了气候变化要求以及执行的透明度和一致性的飞跃,促进了赤道原则所确立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方法和工具框架更广泛并更有效地应用到市场上不同的金融工具当中去,体现了与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更紧密的联系和融合。

对于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PFIs),或者说对贷款人而言,新版赤道原则提出了更高的内部能力要求,需要重新审视并由内而外地开展各项准备工作。首先,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PFIs),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的贷款方,需要更新内部政策和制度体系,以实现将更多的产品和业务纳入赤道原则进行管理,并符合赤道原则 III 更为严格尽职调查、报告及监测要求。其次,温室气体披露的要求使得 EPFIs 需要更大范围地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且需要对利益相关方互动以及气候变化更为敏感。第三,新版赤道原则也要求各方对融资项目的过程以及涉及的问题更为透明化,并增强了贷款方作为咨询者和引导者角色的要求。

赤道原则 III 的新内容,实质上也是对客户提出了进一步的新要求。对于客户或借款人而言,赤道原则 III 进一步提高合规成本、全面考虑与社会责任和可持续发展相关因素,有助于帮助客户在全面管理项目环境与社会风险之外,切实提升客户风险管理能力,并实现企业在单个项目以外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赤道原则的未来

回顾赤道原则 III 的修订过程,充满了来自方方面面的争论和考虑。尽管对于赤道原则 III 仍然有不满的声音,如非政府组织银行检查(BankTrack)仍然对赤道原则 III 表示不够满意,希望赤道原则在适用范围、透明度和执行力等方面有更大的进步,但不容否认的是,赤道原则的确是私营部门在全球化和可持续发展过程中最大并最有效率的回应。 笔者认为,赤道原则如能与当地国家规则、政策相结合,则会更快速地得到延伸和互补。以中国为例,从政策框架层面看,似乎中国的绿色信贷政策早已突破了这一瓶颈。2012 年中国银监会颁布的《绿色信贷指引》并没有就适用具体产品类别做出明确的规定,更多的是强调了银行如何通过建立内部机制、政策和流程,关注贷款项目以及自身的环境与社会问题。作为一项成熟、系统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方法和工具,赤道原则可以和绿色信贷政策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作为中国首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赤道原则金融机构,兴业银行采取了多重措施推进新版赤道原则在中国实施,并发挥自身影响力,努力传递中国声音。2012 年,兴业参加了 2012 年亚洲和大洋洲区赤道银行提案,向赤道原则协会提出加强区域信息交流、关注并促进不同市场国家机构公平参与赤道原则事务以及呼吁推动新兴市场国家金融机构采纳赤道原则并发挥其话语权等建议,得到了赤道原则协会年度大会一致表决通过,并重启了赤道原则长期战略讨论。

经过半年的过渡期,赤道原则 III 已然于 2014年 1 月 1 日全面正式实施。目前,赤道原则协会也在循序渐进地开展新版赤道原则实施的指导和安排。新版赤道原则究竟会如何影响和促进金融市场的结构调整?赤道原则的未来究竟如何——项目关联的适用是否会得到进一步突破?如何将国际行业准则与东道国,尤其是新兴市场国家规则相结合,完美实现本地化同时又能促进国际准则的持续发展?应当相信,赤道原则本身就是一场不断革新的长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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